(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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