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经确定了开庭时间就不会再协商,但是可以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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