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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不还怎么办

2022-12-19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私人之间借贷,借款方不还钱的,出借方应当借款方进行催告,并与借款方进行协商。在催告与协商后,借款方依然不还钱的,出借方应当及时收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之间虽然没有规定,但民间借贷的情形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处理。

一、对于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怎么处理?

1、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的处理。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民法典》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利息和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3、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年利率36%,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年利率36%利息,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超过年利率36%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年利率36%,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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