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研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一大纲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并被各革命根据地采纳,成为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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