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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包括

2021-02-05 来源:独旅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
1、霍乱,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急性腹泻性传染病。
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两种疾病都是肠道的感染性病变,主要表现在致病菌。细菌性痢疾,由于志贺氏菌,即肠道传染病引起的痢疾,通常可有发热、拿模腹痛、腹泻及急重,或出现大便性状改变,伴有明显粘液脓便。阿米巴痢疾是溶解的组织阿米巴,或痢疾阿米巴寄生于结肠,导致疾病,通常也检测到粪便中的阿米巴病原体。
3、伤寒和副伤寒,伤寒和副隐敏袭伤寒都是一种肠道传染病,伤寒是由肠沙门菌肠亚种伤寒血清型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副伤寒是由肠沙门菌肠亚种副伤寒甲或乙或丙血清型引起的一种和伤寒相似的疾病。
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多因为水源被粪便污染所导致的,发病高峰多于雨季或者洪水后,其流行规模视水源污染程度而异。
5、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是指痰涂片阳性者,证明有结核分枝杆菌排出,病灶属于活动期,胸片上常有斑片状阴影或是结核空洞,或者播散病灶,说明结核分枝杆菌繁殖活跃,毒力强。
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致病菌常为化脓性链球菌和葡萄球菌,为一常见病,发病率农村高于城市,儿童高于成人。
综上所述,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素养,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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