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颅脑、脊髓损伤>
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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