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除了扣分,还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号牌的规定:
一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如下: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私自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 机动车号牌 的,人为使机动车号牌 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字母或者数字清晰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的车牌号码是唯一的,不允许多辆机动车使用同一车牌号,当然,也不允许多个车牌号挂在同一辆机动车上。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者,就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包括受到警告处罚,或者给予罚款,然后驾驶证一次性被扣12分。除此之外,机动车的车牌也不允许伪造、变造,这同样也是违章行为,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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