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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020-08-04 来源:独旅网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区别》

本文主要介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包括医务人员的义务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同时,文章还阐述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包括性质、程度、鉴定机构和后果等方面。总结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广泛,只要医方存在过失并造成患者损害,即构成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成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

1、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以下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方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来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生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生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和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相比,医疗损害的性质、程度、鉴定机构和后果存在差异。医疗损害的范围较广,只要存在医方的过失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构成医疗损害。而医疗事故责任需要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成立。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准确判断和界定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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