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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时间规章有哪些

2022-06-10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工地施工时间的规定是:工地禁止晚上十点至次日六点进行施工作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020-)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如果是小区里的装修施工,各地市的规定都不相同,可以向物业查询。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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