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概述:养子女与养父母享有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的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公认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终止生父母关系且未办理收养手续等。养父母有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义务,离婚不解除义务。养父母有管教保护权利和赔偿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得侵犯或减少继承权和份额。
法律分析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如下:
1、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的认定有哪些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结语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养子女的认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公众及相关组织要承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即使没有正式的收养手续,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国家也会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并提供法律保护。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则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义务不会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有权利和义务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并在养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养父母和养子女还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或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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