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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才会构成使用假币罪

2023-06-14 来源:独旅网

使用伪造货币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危害货币流通秩序,构成犯罪行为。使用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且数额较大,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用假币罪的主观要求是明知使用伪造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包括对伪造货币的确知或可能知。立案标准是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币量在400张以上。使用假币罪与盗窃、抢夺罪相互关联,根据真、假币数额的大小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一、哪些条件下才会构成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货币危害或者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使用假币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用伪造货币可以构成;

4、使用假币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二、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假币4000元以上的,就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务中,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使用假币罪论处。

结语

使用假币罪是指使用伪造货币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妨碍国家货币流通秩序的行为。使用假币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主体为刑事责任年龄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出于故意。对于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的,会构成使用假币罪。然而,对于被他人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持有或使用的情况,不具备本罪故意。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币量在400张以上。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根据真币和假币的数额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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