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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后合同需要修改么

2023-01-02 来源:独旅网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有的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只要满足成立条件就可以生效。另外,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不一定是假的。

法律分析

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有的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变更仅涉及公司名称,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劳动合同不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能否生效

单方面制定的合同能生效。首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

其次,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是假的吗

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不一定是假的。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也是可以的,单位就仅有一个合同专用章,是不需要编号的。一个单位业务员较多,每个业务员都随身带一枚合同专用章,有的地区有合同专用章编码,为了区分盖章的人,章上编上号码,一看就知道是谁盖的章了。每枚章的法律效力应当是一样的,都代表盖章的单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第三,合同中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身份,如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最后,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时间要件,如合同成立时间、履行期限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包括形式要件、内容要件、身份要件以及时间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结语

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有的合同是否需要修改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同时,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等条件。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此外,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不一定是假的,单位就仅有一个合同专用章,是不需要编号的。最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12-28)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12-28)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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