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拆迁的合法流程是什么
一、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集体土地拆迁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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