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包括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良好表现、重大立功和悔罪表现。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具有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特点,但可以适用减刑、假释或特赦。羁押时间不折抵刑期,同时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包括,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的,有悔罪表现的,可以或者应当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一、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三、无期徒刑具有哪些特点
无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结语
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包括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重大立功和悔罪表现。减刑裁定生效后,无期徒刑将被改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具有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特点,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适用减刑或假释,并在特赦令下可能被特赦释放。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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