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事业单位工作,因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第二条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次的70%发放。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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