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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在那里可以办理

2020-10-07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女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在男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办理,如果男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到男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办理。

如果男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到女方住所地的法院办理,如果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到女方经常居住地办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被监禁的。

一、民事诉讼中由原告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被告人一般从哪里起诉的

起诉被告人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有下列情况的,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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