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期借款欺诈监管期为12个月,24期为6个月,欺诈监管期内发生严重违约,金融机构可以无条件追究民事附带借款欺诈刑事责任,并追究罚金违约金。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全面的互联网支付风险管理制度,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业务连续性计划和风险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及相关系统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支付指令及所附信息的安全传输,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支付指令被篡改。
第七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支付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危害支付交易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二)防止支付信息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中被非法篡改,且任何非法篡改的行为都能被及时发现并记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