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房产协议纠纷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吗?
1、上海房产协议纠纷律师收费并不是一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二、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2、处理房产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就会由此产生纠纷。
与他人签署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合同之后,若是引发了纠纷,那么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纠纷发生之初就委托律师处理纠纷,也可以先自行处理、在确定自己没有处理能力后再提出律师委托请求。纠纷当事人在决定处理办法之前,可以先行咨询律师,若是发现律师介入的时间并不会影响到需要支付的律师费金额,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就委托律师来处理纠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