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不辞职的情况下想要调到其他地方,一般来说以下3种方式:
1、调任/转任
新《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我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首先,需要现单位负责人要同意调任;其次,需要想去的单位有编制和空缺的岗位并且愿意接收;最后,需要要办理各种转任手续,不是说同意了就可以直接走人的。
2、公务员遴选
遴选是上级单位从下级单位选人,所以只能从下往上考,比如区级考市级;而省级机关公务员,要考就只能参加省直机关遴选了。公务员遴选一般由各地自行组织时间不固定,想参加遴选考试还有三道门槛。
一是地域限制,地方遴选一般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很少有地方的遴选考试允许外地公务员参加,但也不排除可能性;
二是满足遴选条件,遴选一般对基层工作经历要求严格,普遍要求“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并且“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经历”,有的地区甚至要求在基层待满5年方可参加遴选考试;三是单位同意报考,如果瞒着现在的单位私自报考,即使通过了笔试、面试,也将无法通过政审,成绩作废。
3、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了当地的发展,可通过人才引进来优化人才队伍,更好的发展当地经济,优化本地区教育结构,对于异地人才想回当地发展,建设本地区无非是一个巨大福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七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