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服务类
办理依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办理条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申报材料
1、费用减缓请求书
2、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减缓证明
受理时限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市科技局
受理地址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备注受理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其单位经济困难的;
(二)个人与本市辖区内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其单位经济困难的;
(三)本市辖区内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求,需要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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