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1.意义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后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3.产生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后履行而产生,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虽然均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但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双方的债务应同时形成对价关系。
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
只要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主观上不会或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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