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权益无法律保障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出资人扮演着慈善家、投资者和客户的角色。因两者法律关系不明,那么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明确。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虽然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也就是说在整个模式里面没有人对收益进行保障,出资人被看作是花钱买个宣传品或者体验产品的“消费者”,但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或者对方未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时,还无法适用《消法》或者其他法律进行救济。
(二)筹资所得的使用缺乏监管
众筹模式是通过网络平台集资,在一个虚拟环境如何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投资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缺乏成型的规范,缺乏监督资金使用的标准,现在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缺少监督。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三)股权众筹平台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对于众筹是否合规,监管尚属空白,股权众筹平台须谨防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擅自发行债券的红线,投资者也应高度注意其中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发展的众筹平台还限制在实物回报的范围内,但按照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极有可能发展出将股权作为投资标的和回报的情况,那么首当其冲的法律风险就是会涉嫌非法集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过因目前出资人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倘若筹资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那么极易触发非法集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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