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主旨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方面包括建立卖淫集团、卖淫窝点等;策划方面包括制定计划、拟订方案等;指挥方面包括领导、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也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以上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犯罪。
法律分析
卖淫嫖娼一般不会判刑,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哪些人会因为卖淫嫖娼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3、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4、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5、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6、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7、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8、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结语
卖淫嫖娼的行为在我国被视为违法行为,但一般不会判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会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捕,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可处以五日以下的拘捕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同样会受到五日以下的拘捕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人包括那些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组织卖淫集团、策划卖淫活动、指挥卖淫活动等。此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和容留他人参与卖淫活动也属于卖淫嫖娼构成犯罪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具体为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均属于“情节较轻”的。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章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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