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管理当局确定融资计划,并授权负责人,或股东会授权至董事会
2、受自身进行基本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财务顾问人员协助,准备公司基本介绍资料或商业计划书
3、引入投资机构初步洽商
4、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有意向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5、沟通、谈判、直至确定最终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6、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完成必要决策程序
7、资金到位,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融资的优势
股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1、股权融资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相互之间形成多重风险约束和权利制衡机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2、在现代金融理论中,证券市场又称公开市场,它指的是在比较广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买卖活动,是在一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价交易、市场监督制度下规范进行的。与之相对应的贷款市场,又称协议市场,亦即在这个市场上,贷款者与借入者的融资活动通过直接协议。在金融交易中,人们更重视的是信息的公开性与可得性。所以证券市场在信息公开性和资金价格的竞争性两方面来讲优于贷款市场。
3、如果借贷者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占有较大份额,那么他运用企业借款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将大为减小。因为如果这样做,借款者自己也会蒙受巨大损失,所以借款者的资产净值越大,借款者按照贷款者的希望和意愿行事的动力就越大,银行债务拖欠和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一、网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
(2)直接或间接从贷款人处接受和收取资金;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本息的;
(四)制作或者委托、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推广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七)自行发行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
(9)除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相关规定允许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投资、代销、经纪等业务混合、绑定或代理;
(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含糊不清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或者宣传,编造或者散布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损害融资项目的利益。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
(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衍生产品的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网络借贷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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