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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法律问题

来源:独旅网

法律分析:

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券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4、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需在债权履行期届满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须有权利存在,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务人代位行使的必要条件;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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