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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有关规定有什么意义?

2021-03-24 来源:独旅网

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有关规定有什么意义?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有关规定有什么意义?您好,以下内容摘自人民网。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对于使法治真正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治国理政的准则和基本运作方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中央之所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两年后又颁发此规定,特别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具体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推进法治建设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其背景和缘由在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以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大多予以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党政领导干部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大力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法治建设。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其党政领导干部对法治的意愿不高,重视不够,不愿意或不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虽然他们在各种会议上也讲法治,在各种文件中也提出法治的种种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把法治弃之一旁,甚至完全背离法治。特别是当依法办事可能影响他们正进行的“政绩”工程的效率,从而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可能会指示或命令其下属选择采取违反法治或规避法律的方式行事。他们违反法治或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有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或导致恶劣的政治影响。正是为了纠正这些问题,保证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中央特别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发布了上述规定。之所以特别针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即党政一把手,而不是针对一般干部或一般党政负责人发文,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能否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党政一把手是否真心实意推进法治建设是关键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能否真正实行法治,能否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能否将法治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的事业和工作中,关键在于该地区、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否有真正实行法治的意愿,是否真心实意推进法治建设。只有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有真正实行法治的意愿,不仅在法治有助于其所进行的相应事业、相应工作的开展、推进,有助于给其“政绩”、利益加分时有实行法治、依法办事的意愿,而且在法治对其所进行的相应事业、相应工作形成一定制约,有可能影响相应事业、相应工作的进度、效率,无助于给其“政绩”、利益加分,甚至给其“政绩”、利益减分时仍然有实行法治、依法办事的意愿,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才能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给予各级党政一把手以实行法治,推进法治建设的一定“压力”,促使他们不得不像抓其他事业、其他工作一样抓法治,像重视其他事业、其他工作一样重视法治,使他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法治建设有松懈情绪和敷衍塞责的态度。正是基于此,所以中央特别发文,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所在地区、部门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赋予各级党政一把手“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既是确立其推进法治建设的责任,同时也是将其推进所在地区、部门法治建设的情况与其政绩挂钩,其所在地区、部门法治建设取得进展,其政绩自然加分,反之,其政绩也就相应减分,甚至要被追责、问责。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各级党政一把手们对其所管辖地区、部门的法治建设真抓实干,而不是光说不干,或虚与委蛇。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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