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债权申报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必须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人申报期限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如果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就
法律分析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基本原则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1. 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顺序
1、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2、如果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就必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破产债权申报流程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基本流程如下:
1. 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 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亲自申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3. 申报内容: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4. 审核与确认: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报后15日内进行确认。
5. 公示与确认:对于通过审核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进行确认。
6. 债权效力:确认无误的债权自公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债权人应当了解破产债权申报的基本流程,以便在申报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破产债权申报是破产法中重要的一环,对于债权人来说,正确申报债权可以保障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在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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