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职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如下:
1. 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
2. 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
3. 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 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
5. 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
6. 放假超过一个月,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
7. 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
停职期间工资的计算方式:
1、停职期间工资的基本标准:通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停职期间给予员工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停职期间工资的时长限制:如果停职是因为需要调查员工的某些行为,那么停职期间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超过时限需按正常工资支付;
3、停职期间工资与工作年限的关系:某些地区或单位可能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调整停职期间的生活费标准;
4、停职期间工资的调整情况:如果停职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员工的生活费也应相应调整;
5、停职期间工资的支付方式:生活费是否包含在正常工资发放日一并支付,或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需依据单位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在被停职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放假时长、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地方规定有所不同: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支付全额工资;超过一个周期时,若提供劳动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则按国家标准或不低于最低工资80%支付;深圳市有特殊规定,非员工原因停工不超过一个月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80%,超过一个月则不低于最低工资80%,直至恢复生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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