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养公证的定义和所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收养人需要提供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身体健康证明、刑事处罚证明以及身份证明;送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情况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时,
法律分析
收养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对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涉外收养,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公民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小孩为养子女的行为。
二、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结语
收养公证是公证处对收养他人子女的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活动。对于涉外收养,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且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四百八十二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三百九十九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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