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传播的情况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500条;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第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五千条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受害者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