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分析:1受害人为退休人员时情况分两种:
(1)没有兼职,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则不支持误工费;
(2)有兼职,则因兼职而取得的收入应为误工费。2受害人误工时间的确定:
(1)在医院治疗期间,只要不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就可纳入误工费的计算范围;
(2)在家休养的期间,则需要专门的医嘱,参考医疗时限和受害人的实际工作等情况,合理确定误工时间。3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作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仅仅提供误工时间内应当获取的收入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证明误工时间内的实际收入,从而才能通过应获得收入与实际获得收入之差来确定其误工费。如受害人只提供应得收入的证明,不提供实得收入的证明,则应视为其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相同,不存在误工损失。4合同价款是否属于误工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其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获取合同价款。此种合同价款是否属于误工费,值得探讨:
(1)误工费是受害人应得收入的减少,合同一签订,其约定的价款就属于受害人应得收入。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违约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合同签订后约定的收入是可以确定的。
(2)受害人因事故无法履行合同,虽然失去合同价款,但合同也无需支出与合同价款相应的履行代价。从合同约定的市场等值性来看,此时受害人在经济价值上实际并没有受到损失。以上就是误工费的规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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