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对 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 羁押 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 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 、保 证人 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 管制 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 刑罚 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对于 监外执行 程序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如果在监外执行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收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 申诉 处理,并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不作为的责任。
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体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由社会力量,比如社团、社工、志愿者等自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的对象规定为五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具体的实践中,由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登记,然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的开始。另外,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求受刑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定期接受谈话、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制度;另外在还要求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提供相关咨询,或者对其进行集中劳动学习,提供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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