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同意书内容应当载明:1)户主个人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2)拟迁入人的个人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3)户主与拟迁入人的关系;4)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拟迁入人将户口迁入本户;5)落款签字,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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