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是证实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的法律文书。要获得工伤认定,需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是工伤赔偿的前提程序,必须认定为工伤才能申请做工伤的伤残鉴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用以证实该职工确实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必须认定为工伤,才能申请做工伤的伤残鉴定。无须认定为工伤就可以评残的,一个是在无照企业受到事故伤害,还有一个是未满16周岁(童工)。要想得到工伤赔偿,必须先认定为工伤。程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司法鉴定也可以索赔,但是同样的伤,按人身损害标准鉴定的等级一般要低于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的等级。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认定在有关的程序操作上会有明确的保证,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操作就可以进行,但是在实际的生活自己不能合理的进行规划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解决有着不小的繁杂,所以自己需要进行咨询。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事实,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工伤认定的申请办理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事故伤害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职工工伤医疗诊断证明、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单据、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证明等。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5. 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以上是工伤认定申请办理的具体流程。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否则将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同时,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时,也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认定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用以证实该职工确实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前提,没有认定为工伤的伤残人员不能申请做工伤的伤残鉴定。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当事人需要注意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以免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