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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的预防和管理制度

2020-06-26 来源:独旅网


污染物的预防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生产操作管理的设备管理,文明生产,杜绝跑、冒、滴、漏,严防因此造成污染。

第二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车间和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一、生产控制 1、备煤系统

煤场配备喷洒水系统,减少煤尘排放。

备煤系统各运转点及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采用单元袋式除尘器,废气经除尘后排入大气。 2、炼焦系统

(1)炉顶荒煤气外逸采用水封式上升管及桥管管理技术,减少烟尘排放。 (2)炉门烟气逸散采用刀边敲打炉门,增大炉门密封性,减少炉门无组织的烟气排放。 3、煤气净化系统

(1)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煤气在燃烧之前,先进行湿法脱硫,再经洗氨、洗苯净化。

(2)洗氨富氨水和冷鼓剩余氨水,送蒸氨塔,蒸氨废水送生化处理设施。 4、水汽车间

燃煤气锅炉用煤气是经湿法脱硫、洗氨、洗苯净化的高热值煤气,燃烧后废气不需治理,直接在高空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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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水治理

(1)煤气净化过程产生的剩余氨水、洗氨富氨水含有高浓度的挥发酚、氰化物、悬浮油等,经蒸氨,将其中的氰化物、氨、H2S等杂质蒸出,蒸氨后的含酚废水送生化进一步治理,蒸出的氨汽返回煤气管道中。 (2)脱硫工段产生的废脱硫液送备煤工段掺混炼焦。

(3)熄焦废水设有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4)炼焦过程产生的煤气水封水送生化装置处理。 (5)生活和化验水送生化装置处理。

(6)为保障生化处理正常有效的运行,应严格控制进生化处理的废水水质。

6、噪声治理

噪声治理主要从减少噪声源、阻隔传播途径、接受者保护三方面着手,采取如下治理措施:

(1)在工程设备选型中选择噪声低的设备以减少噪声源。

(2)对于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如鼓风机、破碎机、振动筛、压缩机等,通过设消音器和隔离操作间,减少噪声对环境及操作人员的影响。 (3)在建厂总图布置中,保障工程设施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7、废渣治理

(1)冷鼓工段的焦油渣送备煤工段掺混炼焦。 二、环境监督、监测

1、设立环境监督监测机构,负责全公司环境监督监测工作。 2、监测项目 (1)大气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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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TSP、CO、H2O、NH3、Bap、NOx等。

(2)水体监测项目

PH、COD、BOD5、SS、挥发酚、氰化物、S、NH3-N、石油类等。 (3)噪声

对主要设备、所在车间及厂界等进行监测。 3、监测频率及布点 (1)大气监测

监测布点:办公楼、炼焦车间、化产车间、锅炉房、备煤车间、锅炉烟气、焦炉烟气、焦炉炉顶逸散及熄焦烟气。

监测频率:每季监测一次,每次3-5天,每天2-4次。 (2)废水监测

在化产回收工段、生化处理工段的排水口、全公司总排水口及附近水中进行监测。

监测频率:每月监测2-3次,正常情况下采样,使样品有代表性。废水水量每季测定一次。 (3)噪声监测

在噪声较突出的场所鼓风机房、泵房、破碎机、振动筛、厂界四周、公司办公楼处布点。

监测频率:每季监测一次,每次昼夜各测一次。

第四条 凡有废水排放的车间和部门,必须实行清、污分流。任何车间、部门不得将污染物和垃圾、脏物倾入排水设施。

第五条 未经处理的污染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如遇特殊情况需排放时,必须认真填写“排污申请表”报市环保局核准,方可排污,并应切实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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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将污染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以内。

第六条 凡与“三废”排放有关的停产检修或设备清扫,必须制定检修或清扫排污计划,于停产检修或设备清扫前五天报焦化厂、环保部备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在前三天认真填写“排污申请表”经焦化厂、环保部核准。

第七条 因跑油、跑料等造成地面污染时,一律不准用水冲洗,以防污染扩散,必须首先将污染物回收,再用焦粉、煤粉或木屑收敛干净,一并送煤场,掺入配煤中。(不能在污染物中掺入垃圾,影响配煤。) 第八条 各车间、部门的环保设施也应纳入设备部和车间、部门的正常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原始记录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率达标。 炼焦车间、化产车间的同步运行率应大于95%。 其他车间的同步运行率应大于90%。

第九条 各车间、部门的环保设施均不得擅自停止运行甚至拆除。如必须停止运行,应事先报焦化厂核准,并将其安排通知环保部。如若必须拆除,需报焦化厂、环保部,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 在组织化工原料进厂、产品出厂时均不得发生跑、漏,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废水处理部门担负着全公司主要污染废水的处理任务,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运行原始记录、台帐,水质检测,分析制度等,并向焦化厂、环保部报送日报和月报。焦化厂、环保部对其负有业务领导和考核的责任,对其外排水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及相关的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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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废水处理部门,应有如下内容的记录、台帐:

处理水量、稀释水量、消泡水量、处理前后水质(含酚、氰、氨氮、油类、COD、硫化物、PH值)、污泥状况(污泥浓度、污泥指数)、处理负荷(容积负荷、污泥负荷)、曝气时间、开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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