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目的在于: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对市场交易安全构成的极大威胁;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投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 然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资本被掏空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过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但1993年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却是世界上最高的,这无疑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公司的设立。 2.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股款,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始得成立。这造成了资本的闲置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出资形式上,将股权、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当排除在外,并对实物出资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尤其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过低,无法适应高科技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严厉的资本维持原则。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累计数量机械地限制在公司净资产50%之内,公司发行公司债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对公司进行以建立员工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设置了障碍。 4.呆板的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形式增减资和实质增减资不加区分,一律须践行债权人通知和债权人异议程序,造成公司增减资本困难,使得公司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
当前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标准应当进行修改,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
公司,现行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都过高,极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应
当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而我国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就是围绕注册资本概念形成
的制度网,作出这一论断的理论依据有:
(1)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其目的在于
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2)公司法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认足,并一次性缴足,而且要求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同时禁止折
价发行股票,旨在保障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
(3)股东出资种类的法定化,即仅仅允许股东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排斥其它出资形态,并且
要求上述非现金出资要经过评估。同时,公司成立后,发现非现金出
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
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缴
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此举旨在防止注册资本的掺水,从而保障资
本确定。
(4)股份回购与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旨在维持注册资本的
数额。
(5)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强制性提取,独特的“未分配利润”科
目的存在,均是保证注册资本亏损能够得到尽快的弥补,避免注册资本的不足。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强制性提取两金”安排是一个“相当欠缺效率的制度,因为无法由董事会决议作期中、期末分配,形成
每季盈余分配平衡的股利政策,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其实等于半调子地追加资本充足原则”。
31
(6)公司利润分配的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中的分配规则,主要体现在第33条和第177条的表达之中,这一条款设计的内涵,是典型的资本信用原则的延伸……,对于计算可分配利润,其标尺在于必须是营业收入,换言之,是收益盈余。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将‘现金、赠与、资产重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列入利润,只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现金股利’。”
32
因为这部分资产主要用于转增注册资
本。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
31
刘绍梁,《我国公司法制的迷思与挑战——以公司法与金融法规修正为中心》,载《月旦法
学》(NO.84)2002年第5期
32
前引傅穹博士学位论文,125页
13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开办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且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额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并
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可”,这一规定使注册资本成为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之一。换言之,注册资本不足可以导致法人格丧失。
33
(8)除了公司法上的规定,刑法第158、159、161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对危害注册资本充实、维持的严重行为进行处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
来阻止注册资本虚假。
(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11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其弊端
第一,内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待遇不平等。外资
公司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分期缴清出资,但对内资
公司的股东却要求一次缴清全部出资。这种双重标准既
不有利于内资公司的发展,又造成了法律规定的不统
一,同时给借外资之名恶意规避法律者提供了机会。
第二,采用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规定了公司设立
的最低注册资本,且要求其在章程中明确载明,并在设
102
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资本总额。这样在实践中会造成投
资者筹资困难,减损投资热情,不利于启动民间投资。
同时导致普遍作假并利用公司的形式进行投机欺诈的现
象频频发生。给公司融资、信用、投资、担保等一系列
活动埋下了极大隐患。
第三,公司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简陋。比如:对于
股东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
责任?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善意股东是否应承担责
任?如果股东抽回出资的应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对其
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
定,从而出现了股东出资上的种种问题。
第四,没有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债权人不能超过公司法人这一屏障而直接向股东主
张债权,即使在公司已不能清偿债务且存在公司股东虚
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见,我国公司法过分地
强调了法人制度的正面作用而忽视了法人制度极有可能
被滥用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股东对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对正义和公平的侵犯。
第五,在自己股份取得的问题上,对于以他人名义
为自己计算取得自己股份等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
够,致使通过关联企业设立虚置资本的现象到处可见;
相反对于现实生活中职工持股的特殊性和现实意义却又
重视不够,以致于出现公司为推行职工持股计划需要,
欲从离职职工手中购回其股份并重新分配于他人竟找不
到 | 法 | 律 | 依 | 据 | 的 | 无 | 奈 | 。 |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可自由编辑!!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 |
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 |
制度。 |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
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
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
(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 发放。 |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
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
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
二、员工入职准备 |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
4、4 张一寸照片 |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
四、用人部门指引 |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
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 |
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 |
职责等。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 |
实际问题。 |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 |
用期 |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