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Pressre Pipe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则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同时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臵)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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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一) 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二) 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
(三)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
(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三)装臵、系统形式,以装臵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臵和系统内(或者装臵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第八条 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 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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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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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 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一) 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 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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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 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 (二)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 (三)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 (四) 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
(五) 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 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
(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下列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则进行使用管理。每年年底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报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和压力管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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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GC3级工业管道; (二) 临时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实施以前的在用管道,其中工业管道经过在线检验合格,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经过年度检查合格,但是没有经过全面检验的,可以办理首次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但是《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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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试样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Reg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准予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 设备种类:压力管道 设备类别: 使用登记编号: 登记机关:(名称与章) 发证日期:年 月 日 本证仅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中有压力管道代码的压力管道有效。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A-1:(1)此证用于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 (2)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格式印制(见标注的颜色和字号);其他字体(包括编号),由发证机关采用计算机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 第 7 页 共 14 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试样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Registration Per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准予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 设备种类:压力管道 设备类别: 使用登记表编号: 登记机关:(名称与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证仅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中有压力管道代码的压力管道有效。有效期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A-2:此证用于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全面检验)意见为监控使用、符合本规则第十三、二十五条要求的压力管道的登记。 (2)纸张及其文字格式、颜色、字号同本附件格式1。第 8 页 共 14 页
附则B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 公章 使用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主管部门: 行业: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经办人: 压力管道类别: 工程(装臵)名称: 共 页 第 页 序管道名管道管道设计安装投用管道规格 设计/工作条件 温度(℃) 管道检验检验压力下次检固定资值备注 公称公称管道压力直经(mm) 厚度 长度 (MPa) (mm) (km) 号 称登记单元 编号 级别 单位 年月 年月 介质 级别 结论 机构 管道代码 验日期 产(万元)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意见: 登记日期: 登记人员: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 9 页 共 14 页
附录b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本说明除明确规定由登记机关填写外,其他由使用单位填写。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登记情况打印此表,将登记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资料一同存档。
使用单位所有填写的数据应当代表设备现时的状况,但是不得小于A4。 (1) 编号,由登记机关填写。颁发《使用登记证》的《使用登记表》的编号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制方法》编制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后加“1”;《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的,在编制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后加“2”。
(2) 使用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名称或者业主个人身份证号。 (3) 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4) 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填写,如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下属单位的,分别填写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航等;无主管部门的填“无“。
(5) 行业,按照其所属行业填写,如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工冶炼、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
(6) 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7) 安全管理部门,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姓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8) 经办人,指使用单位填写或者办理《使用登记表》的人员。
(9) 压力管道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类别分别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填写其类别。
(10) 工程(装臵)名称,填写管道工程或者固定式装臵名称。
(11) 管道名称(登记单元),按照本规则第七条原则确定。有设计资料的,可以按照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已经编制名称的,可以按照已经编制的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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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道编号,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填写。
(13) 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4) 安装年月、填写管道安装竣工、投用的具体年、月。 (15) 管道长度,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
(16) 设计/工作条件,填写设计和工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10MPa,实际使用最高工作压力为,则填写10/4,设计温度为,实际使用最高工作温度为300℃,则填写400/300。
(17) 管道级别,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的级别划分规定填写。
(18) 检验结论,按照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全面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结论填写,如允许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等。
(19) 检验机构,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填写进行定期检验机构名称;对基于风险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基于风险检验机构名称。
(20) 压力管道代码,由登记机关填写。对登记的压力管道,按照附件C《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对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
(21) 下次检验日期,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全面检验的日期。本栏至少分为两列,检验有效期届满重新检验合格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填写检验报告所确定的下一个检验日期。
(22) 固定资产值,按照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填写(万元),如果不能按照登记单元填写,也可在该列合并几个单元填写合计数。
(23) 审核日期,由登记机关填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的审核、核查、填写对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的日期。
(24) 登记意见,由登记机关填写“允许使用登记,颁发《使用登记证》”、“允许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不允许登记”。
(25) 登记人员,由登记机关填写负责进行登记的人员。 (26) 登记机关(盖章),由登记机关盖章。
注b-1: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暂时无法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注b-2:压力管道如果进行了保险,则可以按照登记单元或者全部单元汇总列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组织代码、保险险种、保险费、赔付金额,填写在此表的最后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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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
C1 压力管道代码
压力管道代码由压力管道基本代码、登记机关地址代码、登记年份、登记顺序号组成,共十八位。
XXXX XXXXXX XXXX XXXX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登记机关地址代号压力管道基本代号C1.1 压力管道基本代码
压力管道基本代码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取其类别代码。长输管道为8100,公用管道为8200,工业管道代码为8300,动力管道代码为8400。
C1.2 登记机关地址代码
登记机关地址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管道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如“北京市丰台区为1101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登记,其地址代码为010000。 C1.3 登记年份
登记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C1.4 登记顺序号
登记顺序号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类别的管道登记顺序编排,从“0001”起始编排。如果同类别的管道的登记排序数超过9999的,则将第一位数编为拼音字母“A”,如登记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出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次类推。
C1.5 举例
北京市丰台区的某一石化企业,其常减压车间内的某一装臵的工艺管道,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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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办理该类别的顺序号为106,则该压力管道的代码为“830011010620090106”。该代码起到设备代码作用,不因产权等变更而改变。
C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C2.1 编号基本方法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使用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压力管道特征代号、登记机关代号、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组成,包括汉字、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共十一位,省内长输管道为十二位(均不包括年份括号)。
管登记年份登记顺序号登记机关代号设备特征代号C2.2 编号含义 C2.2.1 设备特征代码 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 第一部分,用设备的汉字简称表示,压力管道用“管”代表; (2) 第二部分,用两位拼音字母表示压力管道类别,如GA、GB等。 C2.2.2 登记机关代码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代号及跨地区的长输管道特殊代号,分两部分。 C2.2.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 即第一部分,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表示,如辽宁省用“辽”。 C2.2.2.2 社区的市的代号 即第二部分,编排方式按照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拼音字母“O”和”I”不使用,以下同)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码。 第 13 页 共 14 页
注:C-1如果直辖市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监部门办理,其登记机关的代号按照该区县在《行政区划代码》中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编排。
注:C-2如果设区地市的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县质监部门办理,其登记机关的代码还是用该市的代号,登记顺序号由该市登记机关统一编排。
C2.2.2.3 跨地区长输管的特殊代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地址代号由管道起止的省的简称组成。如管道起点省为陕西省,终点为北京市,则地址代号为陕京。
跨省、自治区内的长输管道地区代号由管道起止的省内设区的市的代号组成。其两个设区的市的代号按照的要求编排。
C2.2.3 登记顺序号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同类别的《使用登记证》的总顺序编排(不考虑年份),从“0001”排到“9999”。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可按照C1.4的方法编排。
跨省的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编排,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由长输管道所在的省登记机关统一编排。
C2.2.4 登记年份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09)”(括号为半角形式)。
如该设备于2009年进行登记,则用“(09)”表示。 C2.3 编制举例
大连市开发区一石化公司于2008年到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一套装臵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颁发该类别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总的顺序号排到了118,则该使用单位该套装臵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管GC辽B01188(08)”。
某一使用单位于2008年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陕西省至北京市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证,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该类别压力管道登记证总的顺序号排到10,则该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管GA陕京0010(08)”。
某一条辽宁省大连市至丹东市的省内长输管道,于2009年到辽宁省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证,在《行政区划代码》中,大连市排列为第二编为B,丹东市排列为第六为F,辽宁省历年来办理该类别压力管道登记证总的顺序号排到20,则这条省内长输管道登记证编号为“管GA辽BF0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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