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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培训教育及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独旅网


管理办法

员工培训教育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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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教育及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调动职工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培训考核工作应面向生产,加强德育,突出技能,注重实效,其目标是: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正、纪律严,技术结构比较合理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培训、教育形式为: 1. 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 2. 在职培训; 3. 脱产培训; 4. 员工业余自学教育。 第五条 培训、教育内容为: 1.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 业务知识讲座;

3. 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 4. 示范教育;

5. 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商业游戏); 6. 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三章 岗位培训及考核要求

第六条 岗位培训是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以提高职工岗位技能水平为目的的培训活动,主要包括:岗位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职工上岗、转岗和晋升岗位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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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产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岗前资格培训,并有相应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由基层单位(车间一级)的工人技术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按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上岗考核。

2.转岗生产人员上岗前必须按新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格培训,并有相应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由基层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上岗考核。

3.班组长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上岗考核,各基层单位(车间)的工人技术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协助。

4.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期限六个月至一年,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实习和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各基层单位每年应对主要技术工种的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岗位技术考核和专业技术规程考试。

第八条 技术等级培训。主要技术工种的生产人员,必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并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岗位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生产人员上岗的基本条件之一。

1.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由基层单位组织进行;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

2.参加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由基层单位根据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生产需要选派,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案。

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在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专业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职工应定期参加各种岗位适应性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以适应岗位技能要求的变化,不断提高岗位技能水平。

1.技能人员每年必须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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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规定的各项技术学习(技术问答、现场考问等),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检查和考核,基层单位的工人技术培训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协助。 2.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3.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组织一次新技术讲座。

第十条 生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应知、应会、实际业绩三部分。 1.应知考试采用笔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专业知识为主。应知考核占总成绩的30%,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

2.应会考核采用操作、口试或笔试,内容为专业技能,以操作形式为主。应会考核占总成绩的40%,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 3.实际业绩考核重点考核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占总成绩的30%,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

4.以上三项成绩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

1.管理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和中层干部的培训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

2.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业绩三部分,基础理论考试占总成绩的30%;专业知识考试占总成绩的40%;实际业绩考核占总成绩的30%。

3.以上三项成绩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

第四章 培训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培训考核各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培训需求按年度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车间)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每年应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终应及时上报教育培训的总结和各类报表。基层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培训考核工作。基层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各基层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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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各专业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各专业培训考核的方案、教学、命题等技术工作。专业技术指导小组聘请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和各基层单位均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各种培训考核的情况,反映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培训考核所获得的各种证书,如培训合格证、技术等级证、职业资格证等,均应登记备案,复印件放入职工培训档案,原件由职工本人保存,并同时登录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八条 员工可自主参加各类学历或非学历教育,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员工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的,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名。

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

第五章 公司出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1. 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3年; 2. 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2年的,服务期4年; 3. 脱产培训2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6年; 4. 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8年; 5.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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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二十四条 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无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第六章 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培训学习,需经基层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填写《外出培训学习教育经费使用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备案;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手续:

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外出培训学习教育经费使用申请表》;

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

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并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审核批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培训费用不予报销。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杂费报销范围: 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力资源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非报销范围: 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

1.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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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

5.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4个月教育的员工。 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补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全额培训费用× 约定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补偿费用可由调出人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补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人力资源部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讨论通过后,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若有不明确之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人力资源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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