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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2024-05-17 来源:独旅网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89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83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进行了修订,

改名为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系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会同国内有关单位,对《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组织了国内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按统一计划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砌体结构可靠度、房屋空间工作、偏心受压、局部受压、墙梁、挑梁和配筋砌体等专题科学研究工作;调查和总结了国内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关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七章和七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并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补充了近年来我国广泛采用的中型、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和考虑空间工作的多层房屋静力计算方案;增加了墙梁和挑梁的设计和构造;修改了砌体的基本强度表达式和偏心受压长柱的计算以及局部受压和配筋砌体的计算公式等。

本规范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沈阳南湖),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88年11月28日

主要符号

作用和作用效应

N——轴向力设计值;

Nk——轴向力标准值;

N1——局部受压面积上轴向力设计值、梁端支承压力;

No——上部轴向力设计值;

Nt——轴向拉力设计值;

M——弯矩设计值;

Mr——抗倾覆力矩;

Mov——倾覆力矩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F——集中力设计值;

σo——上部平均压应力设计值;

σk——恒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平均压应力。

计算指标

MU——块体(砖、石、砌块)强度等级;

M——砂浆强度等级;

f1——块体(砖、石、砌块)抗压强度平均值;

f2——砂浆抗压强度平均值;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k——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

ft——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t,k——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ftm——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

ftm·k——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标准值;

fv——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v,k——砌体的抗剪强度标准值;

fn——网状配筋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y——受拉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f′y——受压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E——砌体的弹性模量;

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G——砌体的剪变模量。

几何参数

A——截面面积;

A1——局部受压面积;

Ao——影响局部抗压强度的计算面积;

Ab——垫块面积;

As——距轴向力较远侧的钢筋截面面积;

A′s——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

A′——砌体受压部分面积;

V——体积;

s——相邻横墙、窗间墙之间或壁柱间的距离;

bs——在相邻横墙、窗间墙之间或壁柱间的距离范围内的门窗洞口宽度;

b——截面宽度、边长;

bf——带壁柱墙的计算截面翼缘宽度、翼墙计算宽度;

h——墙的厚度或矩形截面的纵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梁的高度;

hb——砌块高度、托梁高度;

ho——截面有效高度、垫梁折算高度;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

hw——墙体高度、墙体计算高度;

a——边长、梁端实际支承长度;

ao——梁端有效支承长度;

c、d——距离;

e——偏心距;

H——墙体总高、构件高度;

Hi——层高;

Ho——构件的计算高度;

Hu——变截面柱上段的高度;

Hl——变截面柱下段的高度;

lo——梁的计算跨度;

ln——梁的净跨度;

I——截面惯性矩;

i——截面的回转半径;

S——截面面积矩;

u——截面周长、水平位移;

umax——最大水平位移;

W——截面抵抗矩;

y——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z——内力臂。

计算系数

γf——结构构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

γo——结构重要性系数;

γa——调整系数;

γ——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内力臂系数;

α——系数;

β——构件的高厚比;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η——空间性能影响系数、系数;

φ——轴向力影响系数、系数;

φn——网状配筋砖砌体构件的轴向力影响系数;

φcom——组合砖砌体构件的稳定系数;

ρ——配筋率;

μ1——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ψ——折减系数;

ξ——截面受压区相对高度、系数;

ξb——受压区相对高度的界限值;

ζ——局压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砌体结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选用结构方案和建筑材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及构筑物的砌体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五列砌体的结构:

一、砖砌体,包括烧结普通砖(粘土砖和硅酸盐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砌体。

二、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块和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

三、石砌体,包括各种料石和毛石砌体。

第1.0.4条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制订的。

第1.0.5条 地震区和特殊条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及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材料强度等级

第2.1.1条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等的强度等级:MU30(300)、MU25(250)、MU20(200)、MU15(150)、MU10(100)和MU7.5(75)。

二、砌块的强度等级:MU15、MU10、MU7.5、MU5和MU3.5。

三、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MU20、< P>

四、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M5、M2.5、M1和M0.4。

注:①括号内为相应材料原标准规定的标号。

②石材的规格、尺寸及其强度等级可按附录一的方法确定。

③确定硅酸盐块体的强度等级时,块体的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对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当无自然碳化系数试验时,可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且不得大于0.9。

第二节 砌体的计算指标

第2.2.1条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1采用。

二、一砖厚空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2采用。

三、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3采用。

第2.2.4条 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可按砂浆强度为零确定其砌体强度。对于冬期施工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时,砌体强度和稳定性可不验算。

第2.2.5条 砌体的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和摩擦系数,可按表2.2.5-1~表2.2.5-3采用。砌体的剪变模量,宜为砌体弹性模量的0.4倍。

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 砌体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注:根据砌体结构的特点,砌体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可由相应

的构造措施保证。

第3.1.3条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结构按表3.1.3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3.1.3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

注:①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②对地震区的砌体结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根据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

第3.1.4条 砌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下式计算:

γoS≤R(fd,ak……) (3.1.4)

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砌体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0.9;

S——内力设计值,分别表示为轴向力设计值N、弯矩设计值M和剪力设计值V等;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函数;

fd——砌体的强度设计值,;

fk——砌体的强度标准值,fk=fm-1.645σf;

γf——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γf=1.5;

fm——砌体的强度平均值;

σf——砌体强度的标准差;

αk——几何参数标准值。

第3.1.5条 当砌体结构作为一个刚体,需验算整体稳定性时,例如倾覆、滑移、漂浮等,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式中G1k——起有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

G2k——起不利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

CG1、CG2——分别为G1k、G2k的荷载效应系数;

CQ1、CQi——分别为第一个可变荷载和其他第i个可变荷载的荷载效应系数;

Q1k、Qik——起不利作用的第一个和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

ψci——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当风荷载与其他可变荷载组合时均可采用0.6。

第二节 房屋的静力计算规定

第3.2.1条 房屋的静力计算,根据房屋的空间工作性能分为刚性方案、刚弹性方案和弹性方案。设计时,可按表3.2.1确定静力计算方案。

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 表3.2.1

屋盖或楼盖类别 刚性方案 刚弹性方案 弹性方案

------------------------------------------------------------------------------------------------

整体式、装配整体和装配式无檩体系钢筋混凝土屋盖或钢筋混凝土楼盖 s<32 32≤s≤72 s>72

装配式有檩体系钢筋混凝土屋盖、轻钢屋盖和有密铺望板的木屋盖或木楼盖 s<20 20≤s≤48 s>48

冷摊瓦木屋盖和石棉水泥瓦轻钢屋盖 s<16 16≤s≤36 s>36

------------------------------------------------------------------------------------------------

注:①表中s为房屋横墙间距,长度单位为m。

②当屋盖、楼盖类别不同或横墙间距不同时,可按第3.2.7条和3.2.8条的规定确定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

③对无山墙或伸缩缝处无横墙的房屋,应按弹性方案考虑。

第3.2.2条 刚性和刚弹性方案房屋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横墙截面面积的50%。

二、横墙的厚度不宜小于180mm。

三、单层房屋的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多层房屋的横墙长度,不宜小于H/2(H为横墙总高度)。

注:①当横墙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对横墙的刚度进行验算。如其最大水平位移值 时,仍可视作刚性或刚弹性方案房屋的横墙。

②凡符合注①刚度要求的一段横墙或其他结构构件(如框架等),也可视作刚性或刚弹性方案房屋的横墙。

第3.2.3条 弹性方案房屋的静力计算可按屋架、大梁与墙(柱)为铰接的,不考虑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

第3.2.4条 刚弹性方案房屋的静力计算,可按屋架、大梁与墙(柱)为铰接的考虑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房屋各层的空间性能影响系数,可按表3.2.4采用,其计算方法按本规范附录三和附录四。

第3.2.5条 刚性方案房屋的静力计算,可按列规定进行:

一、单层房屋:在荷载作用下,墙、柱可视作上端为不动铰支承于屋盖,下端嵌固于基础的竖向构件。

二、多层房屋: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墙、柱在每层高度范围内,可近似地视作两端铰支的竖向构件;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墙、柱可视作竖向连续梁。

三、对本层的竖向荷载,应考虑对墙、柱的实际偏心影响,当梁支承于墙上时,梁端支承压力N1到墙内边的距离,对屋盖梁应取梁端有效支承长度αo的0.33倍,对楼盖梁应取梁端有效支承长度αo的0.40倍(图3.2.5)。由上面楼层传来的荷载Nu,可视作作用于上一楼层的墙、柱的截面重心处。

a)屋盖梁情况 b)楼盖梁情况

图3.2.5 梁端支承压力位置

第3.2.6条 当刚性方案多层房屋的外墙符合下列要求时,静力计算可不考虑风荷载的影响:

一、洞口水平截面面积不超过全截面面积的2/3。

二、层高和总高不超过表3.2.6的规定。

外墙不考虑风荷载影响时的最大高度 表3.2.6

基本风压值(kN/㎡) 层高(m) 总高(m)

---------------------------------

0.4 4.0 28

0.5 4.0 24

0.6 4.0 18

0.7 3.5 18

----------------------------------

三、屋面自重不小于0.8kN/㎡。

当必须考虑风荷载时,风荷载引起的弯矩M,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ω——风荷载设计值;

Hi——层高。

第3.2.7条 计算上柔下刚多层房屋时,顶层可按单层房屋计算,其空间性能影响系数可根据屋盖类别按表3.2.4采用。

注:上柔下刚房屋系指顶层不符合刚性方案要求,而下面各层由相应楼盖类别和横墙间距可确定为刚性方案的房屋。

第3.2.8条 计算上刚下柔多层房屋时,底层空间性能影响系数可取表3.2.4中1类屋盖的空间性能影响系数,其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注:上刚下柔房屋系指底层不符合刚性方案要求,而上面各层符合刚性方案要求的房屋。

第3.2.9条 带壁柱墙的计算截面翼缘宽度bf,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多层房屋,当有门窗洞口时,可取窗间墙宽度;当无门窗洞口时,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二、单层房屋,可取壁柱宽加2炖3墙高,但不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距离。

三、计算带壁柱墙的条形基础时,可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第3.2.10条 当转角墙段角部受竖向集中荷载时,计算截面的长度可从角点算起每侧

宜取层高的1/3。当上述墙体范围内有门窗洞口时,则计算截面取至洞边,但不宜大于层高的1/3。当上层的竖向集中荷载传至本层时,可按均布荷载计算,此时转角墙段可按角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第一节 受压构件

第4.1.1条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φfA (4.1.1)

式中N——荷载设计值产生的轴向力;

φ——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可按附录五的附表5-1至附表5-5采用或按附录五的公式计算;

f——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第2.2.1条采用;

A——截面面积,对各类砌体均可按毛截面计算;对带壁柱墙,其翼缘宽度可按第3.2.9条采用。

注: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第4.1.2条 计算影响系数φ或查φ表时,应先对构件高厚比β乘以下列系数:

一、粘土砖、空心砖、空斗砌体和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砌体1.0。

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1.1。

三、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硅酸盐砖、细料石和半细料石砌体1.2。

四、粗料石和毛石砌体1.5。

高厚比β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矩形截面 (4.1.2-1)

对T形截面 (4.1.2-2)

式中Ho——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按第4.1.3条确定;

h——矩形截面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当轴心受压时为截面较小边长;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可近似取3.5i计算;

i——截面回转半径。

第4.1.3条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o,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4.1.3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H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在房屋底层,为楼板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时,则可取在室内地面或室外地面下300~500mm处。

二、在房屋其它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三、对于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山墙壁柱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第4.1.4条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表4.1.3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当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

二、当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应乘以修正系数μ。μ=1.3-0.3Iu/I1。Iu为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I1为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三、当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但在确定β值时,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第4.1.5条 轴向力的偏心距e按荷载标准值计算并不宜超过0.7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当0.7y<e≤0.95y时,除按公式(4.1.1)进行计算外,尚应按下式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式中Nk——轴向力标准值;

ftm,k——砌体沿通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拟准值,取ftm,k=1.5ftm;

ftm——砌体沿通缝截面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按第2.2.2条采用;

W——截面抵抗矩。

当e>0.95y时,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N——轴向力设计值。

第二节 局部受压

第4.2.1条 砌体截面中受局部均匀压力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1≤γfA1 (4.2.1)

式中N1——局部受压面积上轴向力设计值;

γ——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

A1——局部受压面积。

第4.2.2条 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γ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o——影响砌体局部抗压强度的计算面积。

二、计算所得γ值,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图4.2.2a的情况下,γ≤2.5;

2.在图4.2.2b的情况下,γ≤1.25;

3.在图4.2.2c的情况下,γ≤2.0;

4.在图4.2.2d的情况下,γ≤1.5。

5.对空心砖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γ应小于或等于1.5;对未灌实的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γ为1.0。

第4.2.3条 影响砌体局部抗压强度的计算面积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在图4.2.2a的情况下,Ao=(a+c+h)h;

二、在图4.2.2b的情况下,Ao=(a+h)h;

三、在图4.2.2c的情况下,Ao=(b+2h)h;

四、在图4.2.2d的情况下,Ao=(a+h)h+(b+h1-h)h1。

式中a、b——矩形局部受压面积A1的边长;

h、h1——墙厚或柱的较小边长,墙厚;

c——矩形局部受压面积的外边缘至构件边缘的较小距离,当大于h时,应取为h。

图4.2.2 影响局部抗压强度的面积Ao

第4.2.4条 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ψNo+N1≤ηγfA1 ( 4.2.4-1)

式中ψ——上部荷载的折减系数,,当Ao/A1≥3时,取ψ=0;

No——局部受压面积内上部轴向力设计值,No=σoA1,σo为上部平均压应力设计值;

η——梁端底面压应力图形的完整系数,一般可取0.7,对于过梁和墙梁可取1.0;

A1——局部受压面积,A1=aob,b为梁宽,ao为梁端有效支承长度。

当梁直接支承在砌体上时,梁端有效支承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αo——梁端有效支承长度(mm),当α>α时,应取αo=α;

a——梁端实际支承长度(mm);

N1——梁端荷载设计值产生的支承压力(kN);

b——梁的截面宽度(mm);

tgθ——梁变形时,梁端轴线倾角的正切,对于受均布荷载的简支梁,当ω/lo=1/250时,可取tgθ=1/78;

ω——梁的最大挠度;

lo——梁的计算跨度。

对于跨度小于6m的钢筋混凝土梁,梁端有效支承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c——梁的截面高度(mm);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第4.2.5条 在梁端下设有垫块或垫梁时,垫块或垫梁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预制刚性垫块

No+N1≤φγ1fAb (4.2.5-1)

式中No——垫块面积Ab内上部轴向力设计值,No=σoAb;

φ——垫块上No及N1合力的影响系数,应采用本规范第4.1.1条当β≤3时的φ值;

γ1——垫块外砌体面积的有利影响系数,γ1应为0.8γ,但不小于1.0。γ为砌体局部

抗压强度提高系数,按式(4.2.2)以Ab代替A1计算得出;

Ab——垫块面积,Ab=abbb,ab为垫块伸入墙内的长度,bb为垫块的宽度。

刚性垫块的高度不宜小于180mm,自梁边算起的垫块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垫块高度tb。在带壁柱墙的壁柱内设刚性垫块时(图4.2.5-1),其计算面积应取壁柱面积,不应计算翼缘部分,同时壁柱上垫块伸入翼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图4.2.5-1 壁柱上设有垫块时梁端局部受压

二、与梁端现浇成整体的垫块

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2.4条规定计算,此时A1=aobh,同时在计算有效支承长度的公式(4.2.4-2)中应以bb代b。

三、长度大于πho的垫梁(图4.2.5-2)

No+N1≤2.4fbbho (4.2.5-2)

式中No——垫梁πbbho/2范围内上部轴向力设计值,No=πbbhoσo/2;

b——垫梁宽度;

ho——垫梁折算高度,

Eb、Ib——分别为垫梁的弹性模量和截面惯性矩;

E——砌体的弹性模量;

h——墙厚。

第4.2.6条 对于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当局部受压承载力不能满足公式(4.2.1)、(4.2.4-1)或(4.2.5-1)要求时,可将影响砌体局部抗压强度的计算面积范围内的砌体孔洞加以补强,补强措施应采用不低于砌块材料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灌实,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可按表2.2.1-3注④采用。

图4.2.5-2 垫梁局部受压

注:灌实部分的高度由局部荷载作用面算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应不少于三皮,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砌体应为一块砌块高度。

第三节 轴心受拉构件

第4.3.1条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t≤ftA (4.3.1)

式中Nt——轴心拉力设计值;

ft——砌体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第2.2.2条表2.2.2-1和表2.2.2-2中的较小值采用。

第四节受弯构件

第4.4.1条 受弯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M≤ftmW (4.4.1)

式中M——弯矩设计值;

ftm——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第2.2.2条表2.2.2-1和表2.2.2-2中的较小值采用;

W——截面抵抗矩。

第4.4.2条 受弯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fvbz (4.4.2)

式中V——剪力设计值;

fv——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第2.2.2条表2.2.2-1采用;

b——截面宽度;

z——内力臂,z=I/S,当截面为矩形时,z=2h/3;

I——截面惯性矩;

S——截面面积矩;

h——截面高度。

第五节 受剪构件

第4.5.1条 沿通缝受剪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V≤(fv+0.18σk)A (4.5.1)

式中σk——恒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平均压应力。

第五章 构造要求

第一节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第5.1.1条 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Ho——墙、柱的计算高度,应按第4.1.3条采用;

h——墙厚成矩形柱与Ho相对应的边长;

μ1——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5.1.1采用。

注:①当墙高H大于或等于相邻横墙或壁柱间的距离s时,应按计算高度Ho=0.6s验算高厚比;

②当与墙连接的相邻两横堵间的距离s≤μ1μ2[β]h时,墙的高度可不受本条限制;

③变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别验算,其计算高度可按表4.1.4条的规定采用。验算上柱的高厚比时,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5.1.1的数值乘以1.3后采用。

第5.1.2条 带壁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按公式(5.1.1)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应改用带壁柱墙的折算厚度hT,在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本规范第3.2.9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墙的计算高度Ho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二、按公式(5.1.1)验算壁柱间墙的高厚比,此时s应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带壁柱墙,当b/s≥1/30时,圈梁可视作壁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b为圈梁宽度)。如具体条件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可按等刚度原则(墙体平面外刚度相等)增加圈梁高度,以满足壁柱间墙不动铰支点的要求。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值 表5.1.1

砂浆强度等级 墙 柱

----------------------

M0.4 16 12

M1 20 14

M2.5 22 15

M5 24 16

≥M7.5 26 17

----------------------

式中bs——在宽度s范围内的门窗洞口宽度;

s——相邻窗间墙或壁柱之间的距离。

当按公式(5.1.4)算得的μ2值小于0.7时,应采用0..7。当洞口高度等于或小于墙高的1/5时,可取μ2等于1.0。

第二节 一般构造要求

第5.2.1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采用MU10;

二、砌块采用MU5;

三、石材采用MU20;

四、砂浆采用MU2.5。

第5.2.2条 在室内地面以下,室外散水坡顶面以上的砌体内,应铺设防潮层。防潮层材料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防水水泥砂浆。勒脚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注:①石材的重力密度,不应低于18kN/。

②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空心砖。当采用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

③各种硅酸盐材料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块体,应根据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选择采用。

第5.2.3条 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370mm。

毛石墙的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截面较小边长,不宜小于400mm。

注:当有振动荷载时,墙、柱不宜采用毛石砌体。

第5.2.4条 空斗墙的下列部位,宜采用斗砖或眠砖实砌:

一、纵横墙交接处,其实砌宽度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小于370mm;

二、室内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高度为180mm的砌体;

三、搁栅、檩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高度为120~180mm的通长砌体,所用砂浆不应低于M2.5;

四、屋架、大梁等构件的垫块底面以下,高度为240~360mm,长度不小于740mm的砌体,其所用砂浆不应低于M2.5。

第5.2.5条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体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一、对砖砌体为4.8m;

二、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三、对毛石砌体为3.9m。

第5.2.6条 对厚度小于或等于240mm的墙,当大梁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一、对砖墙为6m;

二、对砌块和料石墙为4.8m。

第5.2.7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支承在墙、柱上的吊车梁、屋架,及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的

预制梁的端部,应采用锚固件与墙、柱上的垫块锚固:

一、对砖砌体为9m;

二、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7.2m。

第5.2.8条 骨架房屋的填充墙,应分别采用拉结条或其他措施与骨架的柱和横梁连接。

第5.2.9条 山墙处的壁柱宜砌至山墙顶部。风压较大的地区,檩条应与山墙锚固,屋盖不宜挑出山墙。

第5.2.10条 砌块的两侧宜设置灌缝槽,当无灌缝槽时,墙体应采用两面粉刷。

第5.2.11条 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中型砌块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砌块高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小型空心砌块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0mm。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Φ4的钢筋网片,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

第5.2.12条 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8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4的钢筋网片(图5.2.12)

图5.2.12 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钢筋网片

第5.2.13条 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房屋,宜在外墙转角处、楼梯间四角的砌体孔洞内设置不少于1Φ12的竖向钢筋,并用C20细石混凝土灌实。竖向钢筋应贯通墙高并锚固于

基础和楼、屋盖圈梁内,锚固长度不得小于30倍的钢筋直径。钢筋接头应绑扎或焊接,绑扎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35倍的钢筋直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宜将上述部位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小于300mm范围内的孔洞,采用不低于砌块材料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灌实,灌实高度应为全部墙身高度。

第5.2.14条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应采用不低于砌块材料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将孔洞灌实:

一、搁棚、檩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应小于200mm的砌体;

二、屋架、大梁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高度不应小于4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的砌体;

三、挑梁支承面下,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应小于300mm,高度不应小于400mm的砌体。

第三节 防止墙体开裂的主要措施

第5.3.1条 对于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温度变化和砌体干缩变形引起墙体的裂缝(如顶层墙体的八字缝、水平缝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一、屋盖上宜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二、采用装配式有檀体系钢筋混凝土屋盖和瓦材屋盖;

三、对于非烧结硅酸盐砖和砌块房屋,应严格控制块体出厂到砌筑的时间,并应避免

现场堆放时块体遭受雨淋。

注:当有实践经验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如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与墙体的连接面处设置滑动层。

第5.3.2条 为了防止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温差和墙体干缩引起的墙体竖向裂缝,应在墙体中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应设在因温度和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应力集中、砌体产生裂缝可能性最大的地方。温度伸缩缝的间距可通过计算确定,亦可按表5.3.2采用。

注:①当有实践经验时,可不遵守本表的规定。

②按本表设置的墙体伸缩缝,一般不能同时防止第5.3.1条的由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温度变形和砌体干缩变形引起的墙体裂缝。

③层高大于5m的混合结构单层房屋,其伸缩缝间距可按表中数值乘以1.3,但当墙体采用硅酸盐块体和混凝土砌块砌筑时,不得大于75m。

④温差较大且变化频繁地区和严寒地区不采暖的房屋及构筑物墙体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按表中数值予以适当减小。

⑤墙体的伸缩缝应与其他结构的变形缝相重合,缝内应嵌以软质材料,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必须使缝隙能起伸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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