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我国古代“刑”、“法”、“律”、“礼”字所反映的古代法律?
1、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而不是一个如西方那样以法律治理的社会。在中国,西方社会由法律承担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整合社会的法律功能,是由一种叫做“礼”的东西来承担的。2.皇朝时代的中国,整合性的“礼治”社会治理架构决定了行政、伦理与法律的混同合一,国家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集中在朝廷和各级官府,统一于皇帝一人,刑、刑法和刑律既是政治权威和行政权力的附庸,伦理原则、法律规则与行政命令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更不可能出现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以及置迥然有别于道德伦理和政策论证之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推理模式。3.古代中国并不存在也没有产生一种西方意义上的独立于政治、道德和宗教的法律、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传统中国的“法”,与西方的或现代的法律是两种性质和内涵都截然不同的东西。
二、如何评价我国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一、强烈的民主性和批评性。二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三、明显的不彻底性和片面性。+产生于明未清初的启蒙思想,是一种中国式的启蒙思想,其中的民主、平等的法制观点,彻底动摇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根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由于有阶级的局限性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显的不彻底性和片面性,但还是影响了同时代真至二百年之后的中国近代社会。
中国法律思想史思考与练习复习及考试参考答案 注:
答案仅供学习参考,其科学客观性有待权威论证 三、xx早期法律观念之源为何?: \"祀与xx”即祭祀与战争。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礼”字所反映的古代法律观是什么?有何特征?
1 / 19
法律即刑罚,兵刑不分,礼法不分,权即法等。+直观性与单一性,功利广义与义务本位。 五、简述“xx”思想在三代时期的发展过程
周初,提出“德”,“敬德”、“恭德”、“政德”、“雍德”;西周中期“德”思想大力提倡,提出“秉德”、“懿德”、“秉明德”、“孔德”、“安德”、“胡德”、“烈德”、“介德”;西周晚期提出“秉元明德”、“元德”、“若德”、“首德、
六、xx“xx罚”思想的主要内容? (1)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 七、“礼治”的基本原则、特征是什么? “尊尊”与“亲亲”+基本特征: “礼不眩庶人,刑不上大夫”
八、如何理解《尚书。吕刑》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1)《尚书。吕刑》起源的原因有天意和乱世,为当时统治者使用刑罚甚至推行重刑重罚政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并对后世产生重大的影响。
(2)“中正”、“慎罚”的法律原则:
重视证据,罪疑惟轻、明启刑书、刑罚世轻世重。此”祥刑“给当时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定。完善并修正了周初”礼治“思想,使“疑狱”趋好,使刑更实用。
2 / 19
九、如何评价儒家法律思想?
1.仁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民”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治世”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
2.对现实的执著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其“宗教性”不依循“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
(1)使我国文化中伦理理性极为发达。伦理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伦理观念深植人心。 (2)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彼岸”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生僵化、异化、庸俗化。
(3)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识追2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
3.厚群体、薄个体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有教无类”。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杀身以成仁”的志士仁人、“见危致命”的带有武士道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漫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人权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
十、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3 / 19
基本原则:1“法先王”的思维模式2家族伦理主义3民本主义4大一统的君主主义5“中庸”的法律方法论6德主刑辅7重义轻利/主要特点:
民俗性2守法性3广泛强制性4“子民“意识导致儒家常被认为是封建政治的缺陷的维护者。不注意法律制度化的建设,易陷入人治人的巢穴。
十一、简述儒家的礼法观
孔子对法律的强制力是持不信任的态度的,,提出了“仁”的学说,“仁”的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他们,使用礼教来整顿人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他依境界才是人性发展到理想的完美状态。他试图通过“仁”来唤醒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通过个体的自我完善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开创一个“彬彬有礼”的局面。
以孔子继承者自居的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礼治”思想,他以性善论为基础,将孔子的“仁”发展为“仁政”,强调“仁义”是治国的基本依据,反对单纯使用暴力,主张依靠道德教化去争取民众。
荀子是儒家学派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荀子的“礼”突破了孔孟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以“性恶论”为逻辑出发点,以“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为核心,把礼和法协调统一起来,构建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礼法思想体系。他认为,“礼”就是一种社会法度、规范、秩序,社会中各个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导致社会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又必须带有强制性的法。礼和法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共存于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孔孟伦理道德的延续,法是法家“刑赏”理论的开创,这表明他的“礼”实质上已经表现出了向“法”的重心转移。
十二、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论 历史儒家有功、当代儒家有害
放眼人类文明史,儒家伦理及其仁爱理论能维系中华文明生生息息二千余年,其历史地位或文明
4 / 19
价值是绝不能低估的。儒家文化及其所支持的中国封建制度,在历史上不仅不是反动的,而曾经是非常先进的;,其历史与人道价值绝不在西方文化及其博爱思想之下。儒家文化及其的仁爱理论本身就是孔子为支持和维护封建宗法专制而量体订做的思想体系,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首先,儒家支持和维护君主专制并不靠理性宣布其合法性,而是用“天”、“道”、“命”等宏大观念直接诉诸人们的价值理性和伦理情感,使之成为天经地义的神圣存在。
其次,儒家用礼制预设的“家国同构”、“角色差等”社会组织形式遮盖甚或取消了阶级矛盾,巩固了封建等级制。
再次,儒家用儒学武装儒生的思想,配合不断完善的选举取士制度和文官任用制度,使封建中国有着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善的干部教育选拔任用制度。
最后,儒家倡导仁爱思想,以德治国,借以约束皇权、调和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延长封建王朝的寿命,如此德治方略乃儒家治国之四绝。儒家文化“仁—礼”并举,无论是控制稳定社会也罢,保护“人权”也罢,其动机都是维护君主专制,但客观上却使中华文明及中国的政治文化版图能在生产力极端落后、通讯交通极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持续二千多年保持下来,并代代承传不断进步,最终创造出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
十三、怎样理解法家家派产生的社会背景?:春秋战国理官的出现,为法家学说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法学”学派是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但是法家学派的真正形成是由李悝完成的。
在班固看来,李悝是法家学派的始祖。他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完成了第一部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至此,法家思想才成为体系。
十四、简述法家学派的分类:1从时间上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2从地域上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3从理论上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5 / 19
十五、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1进化历史观:
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2人性论: 法家把“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看为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法家人性论实际上是战国私有制、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复利益上的反映。
十六、如何理解法家的“法治”理论。
:法家主张将瓣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这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通过以下,能知其内容与实质。1“法治”与“礼治”对立。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旧族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国有制和世卿世禄的宗法等级制;主张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买卖,实行按军功、才能选拔官吏的官僚制。2“法制”与“德制”的对立。法家把法律的强制手段说成是最有效的甚至是惟一有效的统治方法,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3“法治”与“人治”的对立。法家认为只要有了根据瓣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执行,就能轻而易举的治理好国家。综上所述,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的进货要求,比儒家的“礼治”更有积极意义。
十七、怎样理解法家法律思想特征?:基本特征:1主张以法治国,一切断于法。2倡导以奖励务农、参战的途径来富国强兵。3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到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4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货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5使用统一的基本概念、范畴。如:
法、势、术、耕、战、等/法家极其敏锐地观察到,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矛盾、斗争促使君主更加的集权、专制,因此极力鼓吹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促进了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 / 19
十八、如何评价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思想既有历史的进步性,以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作为上升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以后的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1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十分发达。
2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3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但是,其迷信刑罚、暴力,整体上排斥儒家学说,使得“法治”一开始就处于危险境地,再者,由于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视其最高的政治目标,因而法律难有绝对的权威。
十九、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是什么?: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二、“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1贤者制定“义”2君主至高无尚3君主执法要审慎,三、“利民的立法原则。在经济立法上1努力生产,创造财富2生产生活资料,以够用为度,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反支浪费。主张用法律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财产权利,1保障生存权2保障财产私有四“不尚父兄、不偏富贵“的司法主张。+特点:
墨家的法律思想及其主张,都是从他们所代表的小生产者的角度提出的,代表性强。墨家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注意具体事物具体对待,不一概而论,观点有较强的说服力。
二十、如何评价墨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主张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的“礼治”原则,以主张新的官僚等级制;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以把希望放在贤臣明君的身上。不少进步的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存,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者的思想本质和历史局限性。
二十一、老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是什么?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1、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
2、自然法则具有权威性。3自然法是永恒的。二、“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三、抨击“礼治”
7 / 19
与“法治”
1、认为仁、久、礼、法、都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破坏。2认为仁、义、礼、法是导致社会分化和混乱的根源。3认为仁、义、礼、法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四、追求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特点:
一是以”道“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二是强调”法自然“ 二十二、如何评价庄子法律思想的积极与消极意义?
一方面,道家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否定仁义礼智,并以此为理论对法家重刑主义的残暴和儒家仁义礼智的虚伪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对后世农民起义和社会改革产生积极影晌,为对封建法律的批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武器。另一方面,道家对现实法律的批判走到了否定一切法律、道德的地步,具有明显的法律无用的倾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此外,它包含的悲观厌世、逆来顺受的消极情绪,经过封建思想家的改造加工,成为了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与成为了封建士大夫用来慰藉官场失意和弥补精神空虚的灵丹妙药。
二十三、筒述《xx筒》的法律思想
一、以法治国。二,法自君出。1法令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属于国君。2律文的解释权收归中央,尽量做到法律条文的具体详细。三、重刑主义。1重罚轻罪2重惩预备犯和未遂犯。3广施连坐。4增加酷刑、严密刑网。四、严格吏治。1明确选官标准。
2、任免官吏有程序。3严格对官吏的考核。4严惩犯罪官吏。五、忠君孝父,任法而不弃仁义。 二十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玄学”包含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一、以道家的自然观为名教赋予新的生命。1“名教本于自然”说。2越名教而任自然。3名教即自然。二、反对虚伪的名教教条和烦法酷刑,主张法令贵简贵无。1对名教教条的批判2摒弃严刑峻罚,反对法烦刑酷。3无为而治。
8 / 19
二十五、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主要内容。
一、主张以礼率律,礼法合一,倡导法律儒家化。二、在立法、拟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律学家们也各有建树。在产法方面,杜预提出“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的观点和“法出一门”的主张。在执法方面,主张“纲举”、“网疏”,实行分工,各司其职。
三、刘颂提出“复肉刑”的重型思想。三、在对法律的研究方面,律学肖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二十六、简述唐初统治阶级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礼刑结合、相互为用。二、重视立法,宽简稳定。三、明正赏罚,一断以律。1重惩贪官污吏。2执法不避权贵。3统治者经身垂范,带头守法。四、慎重刑恤狱,务求其实,1选用公正善良之人执法。2完善死刑复核程序。3反动刑讯逼供,注重犯罪事实。
二十七、论述《xx议》中的法律思想。
一、德主刑辅,以礼率律的思想。1唐律以儒家经义作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主要依据。2儒家经义是确定罪名的主要依据。3儒家经义是确定刑罚的主要依据。违礼之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二、维护封建皇权思想。1皇帝拥有全国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惩各种针对皇帝个人包括皇室的犯罪行为三、等级特权思想。1优待官贵。特权阶级1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法律等程序的约束。不受拘系刑讯,2审问以后,法司不能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对特权阶级的犯罪分子加以判决。3判决以后,在实际拟行刑罚中,特权人物都有优免的机会。4特权阶级比一般平民诉讼时享有特权。四、宗法伦理思想。
1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家长权。3维护夫权。
二十八、唐中后期庶族地主代表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感情的补充有哪些?
一、法律产生和发展是“势”所必然。二、以“天人交相胜”的观点挑战“天人感应”学说。三、
9 / 19
在德刑关系上坚持“刑礼迭相为用”四、司法改良主张。1主张赏罚务速。2“升法科,选法吏”五、“贫困思邪而多罪”的犯罪根源论。
二十九、简要评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从西汉到唐朝的发展和完善。
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二、秦汉——促进秦朝“事皆决于法”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三、西汉中期——形成董仲舒新儒学思想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五、隋唐——完备《唐律疏议》
三十、简述xx的法律思想
一、视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为法律思想。二、主张德礼政刑“相为终始”三、主张人治优于法制1君主自律重于法律。2有法可依,且必须有好的法律可依。四、“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三十一、简述xx的法律思想
一、因地制宜的立法思想。二、“申明赏罚”的刑罚思想。三、区别对特的法律思想。四、以“保甲”、“乡约”正风俗。
三十二、简述丘濬《大学衍义补》中的法律思想
一、关于法律的起源。强调君主与圣人的立法设刑全是“承天意”将儒法学说合而为一。二,关于法律的目的。继承了董仲舒的“天讨”说,认为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除暴安善、“牧善斯明”。
10 / 19
三、关于“礼乐刑政”强调崇礼重法、明刑弼教,,认为治国之道,虽应以得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辅也是不少的,故其主张“礼乐刑政”缺一不可。四关于立法原则。1“应经合义”与“便民”的立法原则。2“法有定制”与“随时制宜”的原则。3“听民自便”与“与民争利”的原则。五、关于司法原则。依法办事、坚持选任司法官吏时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六、关于犯罪的根源。在经经方面,“民穷”导致了民众“犯法”,政治方面,赋敛繁重、征发频繁、官逼民反等因素。思想方面,儒家正统思想、佛教、道等宗教思想,是犯罪的根源之一。七、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的刑罚理论。
关于法律的起源,丘睿从董仲舒的神权天命观出发,强调了君主与圣人立法设刑全是“承天意”。关于法律的目的,丘睿从刑罚的惩戒目的、刑罚的教育目的、刑罚的预防作用等方面分析了刑罚的目的。丘睿认为治国之道,虽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少的,故其主张“礼乐刑政”缺一不可。他还提出了“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事立法,宜时处中”的立法原则。
此外在司法原则,犯罪根源,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等刑罚中的诸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法律观点和带有启蒙因素的法律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制度史的经典著作。
三十三、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倡导分权,反对封建专制集权。1揭露和批判了“君权神授”2黄宗羲就限制君权、实行分权,提出了如下主张:
(1)利用相权分君权、 (2)实行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3)实行地方分治,削弱集权。
11 / 19
(4)让学校参政、议政。二,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明确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指导思想。三、任法与任人并重,严法治吏。四简法宽刑,明慎用刑。五、立法应“趋时更新”、保类卫群。
三十四、如何评价我国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一、强烈的民主性和批评性。二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三、明显的不彻底性和片面性。+产生于明未清初的启蒙思想,是一种中国式的启蒙思想,其中的民主、平等的法制观点,彻底动摇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根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由于有阶级的局限性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显的不彻底性和片面性,但还是影响了同时代真至二百年之后的中国近代社会。
三十五、简述丘濬的反族诛边坐思想
一、族诛连坐非远古制度。二、株连父族尚不可,那么,株连母族,妻族更是毫无道理。三、从历史上看,只有行仁政才会国作长久。
四、因诽谤妖言而诛连他人于法理不通。 三十六、简述中国古代思想家反对赦免的思想。
一、《沿书。舜典》中的赦罪与后世作为一种制度的赦免不是一回事。二、后世之赦“罪无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恶之罪常赦所不原者变获赦焉”。三、赦罪只是权宜之计,不可作为常典,更不可数赦。
四、赦罪的目的在于使人得生,但数赦的结果适得其反。五、赦罪有百害无一利。 三十七、xx古代思想家为什么主张复仇?
古代中国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往往由行政官员兼任司法...中国古代有过任由个人私自复仇杀人的时代,即《曲礼》所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2 / 19
兄弟之仇不反兵”。思群之间关系不普遍和谐,思想家们不懂社会主义,乱搞计划生存,惟恐天下不乱,但求自保,有的拜金拜权,吹牛拍马,还想踢世界怀!
三十八、简析早期改革派的变法思想
一、旧的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已经动摇。二、“变法”是拯救王朝统治的唯一出路。三、“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务实主张。
三十九、简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一、“逢变局须变”的变法主张。二、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
四十、xx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以法制作为立法的根本。二、妥善立法。度势变革。三、倡行“恩威并济”、“教法兼行”的统治方式。四、具有资本主义成分的经济法律观。
四十一、简述资产阶级必良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深入进行变法的政治要求。二、实行“宪政”的变法维新主张。1制定宪法2设议院,开国会。3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法政方式。三、主张采用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形式。四、其分法律思想主张。
1康有为“大同世界”之构想。梁启超之法律起源说与他的法律与道德的“相须为用”说。 四十二、简述急进民主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主权在民,二,人格平等,三、自由是人类生存的价值。 四十三、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意义
13 / 19
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他虽然使中国法律具有了近代化的外壳,却在移植外国法律的过程中中断了中国法律的传统性。他所修订的新法律与传统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无法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
四十四、评述xx的训政思想
孙中山训政思想与其军政思想、宪政思想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中西合壁的产物。虽然它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不失为一笔宝贵的历史遗产。
孙中山的训政思想具有双重性,积极的方面是坚持训政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宪政,动机是好的,他提出革命政府和政党要负起教育指导人民的任务,也是有道理的;消极的方面是没有充分认识人民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没有看到“先知先觉之革命党”和政党也需要向人民“听训”。训政思想形成于同盟会到国民党一大期间,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从哲学上看,它不符合唯物史观,它被以后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它绝不能作为中国建立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
四十五、评述xx的经济法律思想。
一、经济法律思想是孙中山救国“三民主义”的关键环节孙中山的经济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以“三民主义”尤其是“民权主义”为基本内核的各种经济法律构想上。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作为一种救国的方案,是三位一体的,其中,民族主义是为了铲除救国的阻碍势力,民权主义是为救国提供制度保障,民生主义是为救国提供经济支持。这三大主义,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不能完成,救国都会成为空谈。而归根结底,国家要想得救,要想富强,则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势力。
二、“吃饭问题”是孙中山经济法律思想的第一个问题 xx认为吃饭问题是顶重要的民生问题。
14 / 19
三、现代化是xx经济振兴的根本出路
孙中山主张改变“农本商末”的观念,推行“国政与商政并兴”的政策,颁布保商善法,使商人的正当利益得到法律保护,从而鼓励商人投资。孙中山的主张提升了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很有远见的。
四十六、试述董仲舒对“德”与“刑”关系的理解。
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董仲舒教导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罚,而且刑罚要适中。他认为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犯上作乱者。
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因为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使用过重的刑罚,只会使犯法者越来越多,造成社会动乱。在董仲舒看来,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还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
董仲舒认为,治国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因为“德治”向人们显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则会法不治众,“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其所谓有道无道者,示之以显德行与不示尔。”
四十七、怎样理解我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它和现代的法制思想有何区别?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主张用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来导制百官;强调依
15 / 19
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一个君王,如果他能给予官员及百姓利益,官员和百姓就会拥戴和支持他,同时这个君王还擅长“术”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就很有可能能够强盛;但如果这个君王不具备以上的任何一条的话,这个国家就很可能走向衰落,甚至是灭亡。所以,法家理论的一个很大的不足在于过度依赖君王个人的能力。但秦能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儒家没这么差,法家也没这么好...分家分派是后世论述,若当真,也是一种迂腐..
四十八、简述秦朝“缘法而治”思想的得失
出于秦统一后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同时又由于商鞅、韩非等人“缘法而治”思想对秦王朝统治者的影响,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集团接受了法家的主张,将“缘法而治”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一)xx、xx的法律思想
1.“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国家体制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全国分为36郡),加强国家统一;在秦国原有法律基础上,修订出全国统一的以《秦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改变“律令异法”局面。
2.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提出“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强调“事皆决于法”,导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一做到君主独断,以统一协调达到“缘法而治”;二严格吏治,加强对官吏的“督责”,同时要按照功过委派职务,规定俸禄。
4.弃礼任刑。一是主张轻罪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目的;二是实行文化专制,导致“焚书坑儒”。
16 / 19
(二)对xx“缘法而治”思想的正面评价
1.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2.对于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点贡献。 3.对于否定先秦以来的等级特权思想有重大意义。 四十九、简述清末早期改革派的变法思想
早期改革派即早期维新派,代表人物有冯桂芬、郑观应、王韬等。这些人早期多是洋务派,在开展洋务过程中不断反思,思想较之洋务派发生了许多变化。洋务派“中体西用”,在不改变封建制度的前提下学习西方的一些技术来维护封建统治。早期维新派的认识更深一层,首次提出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上主张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同外国资本主义进行商战;政治上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设议院、制宪法、开国会;思想文化方面主张学习西方的近代科学文化知识开展近代教育。早期维新改良思想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也没有付诸实践。但是它为康梁维新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何以能在汉代形成?
两汉初期,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有了相对的缓和。到武帝初年,封建中央得以站稳脚根,整个中国,逐渐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但是,这时原来存在的那些老矛盾,又逐渐暴露出来了。特别是农民和地主之间的阶级矛盾,由于封建剥削压迫的加强和农民起义的不断爆发而日益尖锐起来了。面对这种状况,封建统治者们不能不感到继续汉初所奉行的无为之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除在政治、经济方面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之外,还要力图造成一种同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的统一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既以麻痹和束缚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意志,又以驾驭和统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力量。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法律上,也便开始形成了以这种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7 / 19
五十一、简述丘濬《大学衍义补》中的法律思想。 答:
关于法律的起源,丘睿从董仲舒的神权天命观出发,强调了君主与圣人立法设刑全是“承天意”。关于法律的目的,丘睿从刑罚的惩戒目的、刑罚的教育目的、刑罚的预防作用等方面分析了刑罚的目的。
丘睿认为治国之道,虽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辅政、刑以弼教也是不可少的,故其主张“礼乐刑政”缺一不可。他还提出了“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事立法,宜时处中”的立法原则。此外在司法原则,犯罪根源,慎刑恤狱、原情定罪等刑罚中的诸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法律观点和带有启蒙因素的法律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制度史的经典著作。
五十二、试评析“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的意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的修律自开始之时便伴随着\"礼法之争\"的争论。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伴着\"礼教派\"与\"法理派\"的斗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
18 / 19
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溶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成为其中的一员,此后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能够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的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礼法之争\"关系到法律的起草、签注、修改、审议、表决各部门,其中有修订法律馆、宪政编察馆、法部、资政院、中央各部,参与者中不乏身居高位的硕学通儒或封疆大吏,还有一般官吏、士人及在华的外国人。双方为驳倒对方,在新律中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演习法律,著书立说。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律学堂的设置,法学会的建立,法政研究所的举办,都一片繁荣。可以这样说,正是\"礼法之争\"双方对法律的争论和推演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推广。
注:
这些材料是本人在网上收集的,也是粘贴别人的东西,主要是晒出来和大家分享,有雷同的地方请见谅。
19 / 1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