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生产、科研、销售、动力、供应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和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并报消防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⑵生产使用的零散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物品的性能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放。
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控制使用量,严禁私人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⑷禁止在易燃易爆、简易建筑内进行喷漆、配调料和清洗机件。
⑸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地点应配备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明火。
⑹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加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用、退要登记造册,严格控制使用量。
⑺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达到防火安全要求,不得超量存放。
⑻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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