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数学学困生的教育策略浅谈
2020-06-19
来源:独旅网
◆◆◆ 初中数学学困生的教育策略浅谈 ◆周步文 (江苏省盱眙县第六中学) 【关键词】初中数学 学困生兴趣 应该着重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老师在课堂上可以结合 要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就应该着重加强学困生的教育,如何让他们从 学困生的教育,创设一些数学情境,如提出一些数学谜语让同学们猜,在学习知 后进转化为先进。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结合多年的数学教学经验,就如 数学知识,何让学困生学好数学这门课,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建意。 一识的同时,也激发了学生们的兴趣。比如,在进行平面几何教学时。为了让 学生对“对顶角”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可以让学生们猜“两只羊打架 打一 、数学学困生的状态分析 由于数学这门学科的逻辑思维性强,理论计算多,公式、定理等内容较 几何名词,等等。 2.化抽象为形象,帮助理解。数学的抽象性,也是导致学困生形成的 弱、学习接受能力较差的学生来讲,要学好是比较困难的,从而导致了两极 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将抽象的概念形象化、直观化,以便更容易让学生们(尤其是学困生)理解。例如,在学习立体几何的时 分化的状况。数学学困生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为枯燥。因此,对于一些数学基础较差、逻辑思维能力不强、空间想象力 1.数学成绩比较落后,自己也希望通过努力来提高成绩,但如果尝试 候。我们尽可能地拿出一些立体模型来进行数学学习活动。 3.加强学困生的心理辅导,应该辩证地看待学困生的教育问题,学 没有取得成功的话,将会严重挫伤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将会导 致这些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从而导致恶性循环。数学不同于其他学 困生一般都是由于心理障碍引起的。因此.对待学困生。我们耍给予 科,其前后的知识联系十分密切,各种定理、公式相互关联,前面的学习质 更多的关心与爱护,进行更为细心、耐心的辅寻,让其克服心理障碍,重拾信心。 量对后面的学习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2.数学基础差,数学威绩向来不怎么样,对数学的学习缺乏兴趣。这些学 4.考试难易程度要合理。在考试命题时,我们可以有意识地出一些难 生经过长期的煎熬.对数学的学习已经丧失信心,甚至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导 度较低的题目,让学困生也能及格。让他们也能对考试成绩有一定的期望。 致意志消沉,自我放弃。尤其是对于初中的学生,年轻的心理创伤比较严重。 增强他们的自信心,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在考试前。也可以对学困生进行 不管是哪种状态,初中数学学困生都存在着缺乏自信心、对数学的学 单独辅导,让其在考试中通过自己的努力也能拿高分,这样就能够促使他 们产生成就感,更加增强他们学习数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习带有厌恶情绪、学习目标性不强、主动性较差等问题。 二、学困生的转化教育措施 三、结束语 针对上文叙述的内容。本人就初中数学学困生的教育问题简单谈谈自 己的经验及想法: 初中数学是一门基础课程。该门课程的学习好坏将会影响到其他科目 的学习。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主动思考,寻求更为理想的教学方 1.培养学困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教师应该注重教学方式、方法,对于 法,将学困生转化为先进生,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学好数学这门课程。 、 ~ (上接第19页)教育、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法律关系上的 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 民事责任,行为过错的后果将直接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此时学校与学生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国家机关。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 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务,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责任。 因此,对于学生人身安全能够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以及学校、学 因此,笔者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学校不可能享有“政治 上强制力”的权力,只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学校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 权的过程中,与学生之间产生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仍然是一种法律 生的财物的损毁、灭失、拖欠学费等债务纠纷,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教育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关系。我们不能一看到管理与被管理就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 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 关系固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存在管理与 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 被管理关系并非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管理与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由此可见,实施义务 被管理关系不能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是政府行为。 为厘清各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尽早制定《学校法>。不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全额资助,不对外开放,不参与国际教育竞 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校还是非义务教育学校均可建立 争。学生就近入学、计算机随机派对,免除学杂费;学生和学都没有自由选 起相应的法律关系,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保障学校和学生的 择权。政府、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 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证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的运转。以及相应管理权的有 件,适龄儿童也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否则政府、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应该 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参考文献: 因此,笔者认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授权的行政 主体。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 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可见,“社会组织和个人”只是为义务教育“创造 良好的环境”。鉴于此,政府应当禁止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 经举办的收归政府办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卢祖元,陆岸.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 [4]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 [5]李静蓉,雷五明.论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J].湖北大学 学报. 五、如何看待学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学校在行使依据法律赋予的管理权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管 理与被管理关系,即“特别权力关系”。但是权力与权利是这两个不同的概 念。权力是政治范畴,权利是法律范畴;权力是政治上的强制力,权利是法 [6]褚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olo一202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18 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