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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章制度

2020-01-02 来源:独旅网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

  2、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施工配合组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单位执行。

  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填写《材料/构件报审表》。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使用施工单位设备进行复查或与业主共同见证取样,送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变更设计制度

  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地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施工、设计、监理三方会审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无误签发《设计变更指令》。

  6、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三日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7、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施工日志簿和监理日志簿,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

  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施工日志簿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施工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填写《复工申请》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合格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4)施工单位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办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5)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项目监理机构;

  对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

  待事故处理后,经项目监理机构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10、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监理机构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11、监理报告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应逐月编写《监理月报》,并于年末提出监理办的年度报告和总结,报业主。年度报告或《监理月报》内容应以具体数字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价值的经验等。

  12、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3)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项目监理机构一份,审查确认完成后报业主,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保管。交接竣工文件内容如下:

  1)全部设计文件一份(包括变更设计)

  2)全部竣工文件

  3)各项工程施工记录一份

  4)工程小结

  5)主要机械及设备的技术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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