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与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离婚。
二、女儿由抚养,由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得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得第二天付清;此房内得家用电器及家俱归所有。
四、双方共同存款元,归所有。
五、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得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六、王某可在每月得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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