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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独旅网


论“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以不作为形式进行的犯罪,我们称之为不作为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我们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真正不作为犯或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另一种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或不纯正不作为犯,即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通常以作为形式存在的犯罪。例如,值班医生故意不尽抢救义务而致使病人死亡构成的故意杀人罪等。

我们要注意不作为犯罪中纯正与不纯正的区别,不纯正包括希望和放任的色彩,例如:三个警察看到一小孩溺水,没有立刻下水救他,而是等救护人员过来,最后导致小孩溺水身亡。这个三个警察最后被判故意杀人罪。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中的不纯正犯,他们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阻止,而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有我们要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根据两者的特点,我们可以判断虐待罪为作为犯罪,而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尤其值得提醒的是故意杀人罪一般为作为,但如果行为人有义务保护受害人不受伤害而不履行为不作为。下面我们就来细致的分析一下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不作为具有一下几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

3)行为人为履行法律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一下几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指刑法,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统称。

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在认定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时,一是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是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保姆按照劳务合同负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如果保姆因为不负责任致使孩子受到事故伤害的,保姆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作为犯罪也应具备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利益即法益的严重有害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2)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是违法规范即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

性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直接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刑法规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3)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指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否构成刑罚处罚决定其适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刑法规定的依据,是其他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体现;应受刑罚惩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法刑事法律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 犯罪构成要件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3. 犯罪构成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这一有机整体(即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为每一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层次的不同,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的一般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客体,即表明犯罪侵害了什么法益的要件。2)犯罪客观方面,即表明犯罪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行为,使客体遭受到什么危害的要件。3)犯罪主体,即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构成犯罪的要件。4)犯罪主观方面,即表明行为人犯罪是主观心里状态的要件

四.以犯罪人的角度分析不作为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也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犯罪主体。所谓自然人主体,仅仅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不能称之为犯罪主体,只有在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触犯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是,该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在于人实施行为是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具备相当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两个方面。刑法责任能力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不具备辨认能力,就不具备控制能力,自然也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控制能力的存在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提,但是具有辨认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具有控制能力。如果不具备控制能力,即使具有辨认能力,也仍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法律义务,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 相当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某些特殊犯罪,涉及到相关的特殊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所谓自然身份,是指因出生,血缘等自然原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所谓法定身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身份

(二)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所谓定罪身份,也可以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作为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成立的必备要素,具备定罪身份才有可能构成该种犯罪。

所谓量刑身份,也称为刑罚加减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身份。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罪过,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2)犯罪

目的 3)犯罪动机

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没有罪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故意和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犯罪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刑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衣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也包括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是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负任何责任。

在处理不作为犯罪案件的时候,我们要注意犯罪人有没有存在希望或放任,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仅仅是意外。这对案件的侦查及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犯罪客观方面

在犯罪人有了主观的动机,实施了犯罪之后,就会造成相应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些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特性:客观性,法益侵害性,多样性,法定性,必备性。对于不作为犯罪研究,就我个人观点,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其有义务的条件下,应该实行某种行为而没有去实施的。其实行的可以说是身体的消极的不作为的动作。

4.犯罪客体

关于犯罪客体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我们赞同法益说,即认为犯罪客体是受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不作为其当然也会侵犯某些法益。其侵犯的法益是其本应该去保护的,是其义务范围之内的。因为,我们认为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当然的其犯罪客体也就是其法律所要求的,而行为人没有去实施导致的对法益的侵害。

简而言之,不作为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律所

要求行为人去保护的法益(即其义务)。第二,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其有义务的条件下,应该实施而没有实施的行为,是使其义务对象遭受侵害的危害结果。第三,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没有履行的人。第四,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处于一种要逃避法律义务的主观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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