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唐工商[2006]17号 关于规范流动经营个体工商户
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区域性分局、监管分局、新华道管理处:
为规范我市流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经市局研究,对流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我市户口、在我市范围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管辖机关为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上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该工商户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时,要依法处理并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三、上述流动经营个体工商户已经由非经营者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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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照的,办照机关应主动与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衔接,做好移交工作,已收取的登记费、管理费不再退还,不得重复收取。
四、即日起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遇有情况请及时向市局个体处反馈。
2006年3月27日
主题词:登记注册 流动经营户 管理权限 通知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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