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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独旅网


[案例1]: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案

【案情简介】案件一: 2002年3月,温州市一位年仅9岁的女孩遭受虐待的悲惨经历引起了当地市民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 3月21日,在哭泣声中,小丹开始讲述自己遭受亲生父母虐待的悲惨经历:“爸爸时常用烟蒂烫我的大腿,妈妈更坏,竟用火烧红的菜刀烫我的屁股……求求你们救救我,千万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们会杀了我的。前几天,他们吵完架后,妈妈就将我手脚捆绑起来,用抹布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烧红地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烫,无论我怎么求饶,妈妈还不放过我。”据温州市瓯海娄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小丹是附近陈庄村的农家小孩,今年仅9岁,在家经常受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更让人触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烫伤后,已开始化脓了,裤子都粘在了伤口上。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给她吃饭。

案件二:据《北京晚报》报道:2002年4月9日,大连市大孤山派出所接到一名11岁女孩小丽的报案,小丽称自己被狠心的父亲虐待两年之久。小丽于2000年带着上学的梦想被父亲王洪杰从河南接到大连,不但没有走进校门,反而惨遭父亲长达两年之久的虐待。父亲对她用开水烫、锥子扎、钳子夹、斧子砍。4月9日,小丽在父亲又一次痛打她之后,忍无可忍,跑到了派出所。记者发现,小丽嘴里有几颗牙齿只有半截,胳膊肘上大片血泡,左手腕已经变形,腕骨高高的翘着,皮肤的颜色呈青紫色,在小腿和臀部有多处结痂,脚趾红肿,指甲发黑,额头和脸部也有多处红肿,这些都是被王洪杰虐待的结果。案发后,大连开发区法院以对王洪杰执行暂拘。4月12日律师代理小丽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分析】 读了以上三名未成年人被父母长期虐待而健康乃至生命都无法保障的案件报道,作为一名职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士和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人员,在愤怒之

余,我想就以上案件的处理谈几点看法和建议,希望整个社会能够真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这些孩子健康成长。

一、 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是家庭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监护责任的恶劣表现。虐待主要表现为各种精神折磨和肉体的摧残,并且是一贯经常性的行为。例如:经常性的打骂、恐吓、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活动自由、患病不予治疗、凌辱人格。虐待行为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有虐待行为的,法院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情节恶劣是界定是否构成虐待罪的主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一般认为,虐待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虐待引起伤残或死亡的;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残废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而屡教不改的。在第一起案件中,9岁的小丹经常受到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其父亲经常用烟蒂烫她,母亲竟用火烧红的菜刀烫她,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让吃饭。在第二起案件中,父亲王洪杰残忍虐待11岁的小丽长达两年之久,对她用开水烫、锥子扎、钳子夹、斧子砍,造成小丽身体上多处伤痕,可以说,这两起案件情节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我认为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小丹和小丽应当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如果被虐待构成重伤、死亡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重伤、死亡,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纠”。

上述案件中,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对小丹和小丽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属于重伤,由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如果没有构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害人到法院直接起诉才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小丹、小丽的这种情况,显然她们自己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小丹、小丽这样的案件,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的正是她们的父母,他们的父母又怎么可能代理被虐待的子女去起诉自己呢?为了帮助这样的被害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人民检察院和小丹、小丽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表小丹、小丽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面对父母的虐待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受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虐待,我们建议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告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自己被打伤或被打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2、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置若罔闻,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自己的虐待行为告诉其他近亲属,如爷爷、奶奶或者叔叔、舅舅、姨、姑等,由他们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说服;3、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告诉老师或学校,由老师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教育;也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劝阻、调解;4、在虐待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紧急采取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并对加害人进行处罚或制裁;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并且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6、虐待情节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主动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7、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或威吓无法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代

为提起诉讼。

[案例2]: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化名)抢劫8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被抓获归案。原本有正当职业的沈华因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锒铛入狱,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处了抢劫数额的一万倍罚金。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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