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小微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小微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由于融资困难的限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和发展。本文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入手,在对客观因素及企业主观因素进行分析之后,指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新途径: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创新信贷融资运行机制以及发展新型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水平;融资
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在促进社会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新时期,我国推行的简政放权改革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小微企业的活力,其数量呈现逐渐递增大趋势。当然,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信等级,给企业的融资带来极大的困扰。如何解决小微企业的资信问题,突破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是现阶段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1.1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客观原因
1.1.1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尤其是小微企业在进行贷款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办理周期长,费用高,延长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时效,使企业错失发展良机。虽然,各地政府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优
惠政策,但就实施效果来看,财政贴息的要求较高,只能惠及极少部分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典型特征是薄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融资需要给各个机构支付抵押物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多种费用,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1.1.2 银行信贷资源分配不平衡
银行信贷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较为严重。据全国工商联合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差报告》显示,90%以上的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造成信贷资源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小,贷款数额少,即便是贷款利息高于大型企业,但银行所得的实际利润并不客观,这就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贷款成功率;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所决定的,国有银行占据金融业的主导地位,金融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处于过度集中的阶段,大银行更倾向与大型企业合作,这就直接导致了信道资源分配出现严重不均匀现象。
1.1.3 风险分担机制仍需完善
小微企业融资受阻的原因之一是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存在质疑,因此,应从金融机构分担风险的角度出发,辅助小微企业建立完善的贷款担保制度;加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对小微企业的开放力度,减少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信托、股票、基金、债券等都可以适当增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其融资规模。
1.2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观原因
1.2.1 企业管理人员的局限性
小微企业内部人员多为家族成员,企业内部人员的整体素质及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岗位员工是通过走关系,而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选拔。这种家族式经营方式直接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实现经营管理的透明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很难从正规的金融部门获得长期的融资渠道,只能从有限的融资渠道中完成小规模的融资。
1.2.2 企业财务管理缺乏规范性
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缺乏专职的会计人员,现金交易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企业的财务报表也是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差较多,导致银行无法获取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直接影响了企业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成功率。
1.2.3 企业经营方向与市场需求不符
产品以市场为导向,只有生产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为企业赢取更大的商机。小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对市场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一味的根据自己的经验盲目生产,致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国家主要产业政策不符,难以获得国家政策上的支持,特别是地方财政上的支持。
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融资能力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血液。小微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大融资管理理念为指导,解决企业当前的融资难题,突破企业的发展瓶颈。首先,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武装自己,从企业决策
层开始,提高对融资的重视程度,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及相关的法律意识;其次,设立专门的融资岗位,若企业条件不允许,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兼职企业的融资岗位,利用专业人士的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辅助企业开展融资事宜;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维护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建立企业的生产信用、商业信用以及财务管理信用,为企业积累良好的融资信用度。最后,加强与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为企业后期的融资打下良好的基础。
2.2 完善银行信贷经营机制
银行信贷机制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降低了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的绩效薪酬制度与小微企业的信贷利润之间的关系十分淡薄,可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促使银行适当下放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权,将审批权转给基层分支机构,利用县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地方化,规定一定比例的授信额给地区的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增加合适的信贷产品,简化信贷程序,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动力支持。
2.3 完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征集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征集途径、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措施、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健全资信调查制度。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除监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外,还应对作为企业法人的自然人进行合法监管,确保信用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2.4 建立小微企业风险拨备与补偿机制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特点,导致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在信贷与担保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为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应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信贷风险拨备制度,允许银行在面向小微企业放贷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一定的风险拨备;地方政府也应该联合银行、担保机构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的财政补偿经费,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功。
2.5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融资效果
传统的融资方式以商业银行融资为主,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辅,无论哪种融资方式,对于小微企业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及应用,融资模式在原有基础之上,又添加了互联网金融融资,如招商贷、全球网、人人贷、阿里金融。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的网络平台,可以吸引小微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的参与,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资金供求信息,从而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总结
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稳定社会必不可少的组织机构。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都处于落后阶段,这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信用等级,从而无法为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可靠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影响了企业的融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为了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银行机构及企业本身应加强信贷体系的完善,在此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共享平台,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型融资模式,为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魏京晶.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及发展浅析[J].中国连锁,2014,07:115+114.
[2]郭显磊.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与创新对策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5:65+103.
[3]庞海枫,李晨.新经济形势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J].现代企业,2015,05:42-43.
[4]陈仪君.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北方金融,2015,04:50-54.
纯粹效果标准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它考虑的是东道国监管措施的实质层面,即只有东道国的监管措施对外资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剥夺才会涉及到征收的问题,这种标准应该说是最接近征收的本质的。但是这种标准也是存在问题的:首先,\"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是一个太抽象的太一般的概念,这种效果到底是什么效果?这种效果如何来衡量?由谁来衡量?其次,所谓\"充分限制性的效果\"到底是什么意思?对外资限制到何种程度算是限制?何种程度算是征收?它们之间有无明确的界限。最后,这种标准其实是非常有利于东道国的,即只要东道国对这种效果作最严格的解释――主张其监管措施并没有达到实质性的限制的效果,那么外资是很难主张这是征收的,而且这对于东道国来说是一件非常容易做到的事。
2、目的标准
\"根据该学说,某些情形下,具备正当的公共目的本身即足以认为政府措施正常地行使'治安权',并且不构成征收,因而不管对投资产生的效果多么巨大,政府均无须给予补偿。不过,主张目的标准说的西方学者也认为,也应当权衡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 [8]
目的标准也许是意识到了纯粹效果标准的问题,因而希望从主观上制约一下它,然而目的标准的意图能否实现也是存疑的。首先,效果标准是一种客观的标准,要对这种客观的标准具体化,也只能是通过客观的标准来实现,而不是一种主观的标准。其次,目的标准只要求东道国政府监管措施具备\"正当的目的\"就能够主张非征收,然而到底什么是才是\"正当的\"目的?目的标准的主张者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即使东道国提出了所谓的正当的目的,是不是只要东道国说其监管措施是有正当目的,外资就无申辩的余地了呢?目的标准的主张者也没有给出答案。再次,目的标准自身其实也是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强调了正当目的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即只要东道国政府主张其监管措施符合正当的公共目的,那么不管监管措施给外资产生的效果多么大,效果都要让位于正当的公共目的。另一方面,目的标准说又认为单单考虑正当的公共目的本身是不足够的,在考虑正当的公共目的的时候,也应权衡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
3、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
\"根据该学说,在认定有关管理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换言之,特定管制措施的效果与采取该措施的目的都会影响司法认定。\" [9]
这种兼顾说的观点,似乎认为自己很中庸,自己一定没有什么毛病了。其实不然,这种简单的\"综合\"一方面并没有消除效果标准和目的标准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它又产生了自身的问题:即效果和目的在判断政府监管措施是否构成征收的时候,它们的比例到底如何?有无先后顺序?两者相冲突的时候谁优先?等等都是兼顾论者没有考虑到的。
关于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标准,由于投资者的期待不可能是一种简单的期待,而应当是一种基于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合理的期待,是一种理性人的期待。所以,这种期待能否作为一个标准?东道国的监管行为如果不符合这种期待是否一定就构成征收?再者,让仲裁庭作
为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判断者是否合适?
另外,关于措施的有效期标准,不管你是所谓\"暂时的\"限制,还是\"永久地\"的限制外资,只要外资仍然认为在此东道国存在有利可图并且确实这种机会没有被完全剥夺就不能算是征收。所以这一标准并不科学。
四、已有仲裁案件能否为此种识别提供指引
在学者们关于间接征收的讨论中,有一种很明显的倾向,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已有仲裁案件的分析,从中归纳出间接征收表现形式。其实,笔者认为,这种归纳完全是没有道理的。首先,已有有关征收的仲裁案件本来就不多,即使它很多,也是有限的,从这种有限的案例中不完全归纳,显然不能得出间接征收的完整内涵。其次,我们需要讨论的是目前对征收案件做出裁决的仲裁庭仲裁过的案件是否有像普通法中的判例一样起到先例的作用?笔者认为是不能的。一方面,仲裁庭仲裁的案件一般是来自于愿意受其管辖的任何国家的,在这些国家中法律传统有大陆法系的,也有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一般只存在于普通法系中,那么显然遵循先例并不能成为仲裁员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仲裁系统并不像一个普通法国家的司法系统那样地系统,世界各地仲裁庭的数量虽然不像一个国家法院的数量那样多,但是仲裁庭也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每个仲裁庭一般都有自己专门的仲裁规则,在这些仲裁规则中很难见到有这样的规定:本庭的仲裁员必须受以前本仲裁庭的裁决案例的约束。而且这些规则中几乎没有明确要求仲裁员参考其它仲裁庭仲裁过的案件的规定。所以,已有的仲裁案件并不能为间接征收的识别提供明确的指引。
五、结论
如今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那么在资本输出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本
国资本在东道国遭到征收,保护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日益重要了。与此同时,中国作为重要的资本输入国的身份仍未改变。所以,明确间接征收的界限,无论是对作为双重身份的中国,甚至对于其它国家,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德)鲁道夫·多尔查(奥)克里斯托弗·朔伊尔.祁欢、施进 译.国际投资法原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02-103.
[2] (美)理查德·A·艾珀斯坦.李昊、刘刚、翟小波 译.征收―私人财产和征用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3] 余劲松,周成新.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13.
[4] 梁咏.间接征收与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障―以厄瓜多尔征收99%石油特别收益金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06.143.
[5] 徐崇利.利益平衡与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J].环球法律评论,2008.6.28.
[6][7][8][9] 蔡从燕.效果标准与目的标准之争:间接征收认定的新发展[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6.85.86.86.86.
>参考文献:
[1] 王月鹏.间接征收中的合理期待[J].法制与社会,2008(12中)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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