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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及解析

2022-09-16 来源:独旅网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甲某准备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律师给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的是:()

A.达到了破产界限,具备了破产原因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甲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雇有伙计乙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则:()

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甲乙共同清算

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税款,再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其他债务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和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

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5.孙某在某城市A区成立了一家经营水果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意红火,决定在B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则孙某应该()

A.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A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B区登记机关备案

B.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

C.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D.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向A区和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

7.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8.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二、多选题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B.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王某管理企业事务,聘用合同中规定王某进行3万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王某违反了此规定,以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A公司签订了5万元交易合同,则此合同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由王某承担越权部分的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

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包括的主要事项有:()

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经营范围及方式

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的

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处理方式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因企业违法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B.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C.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D.伪造营业执照的

6.好味道食品加工厂是一家由马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债权人郭某追债,郭某要求马某要么还钱,要么解散进行清算,但马某迟迟不归还欠款,也不进行清算,此时,郭某可以()

A.郭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B.若法院指定清算人,郭某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某申报其债权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马某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郭某在五年内未向马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郭某可以要求马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7.在下列各项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解析】解题时依据法条结合实际综合作答。解题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D选项错误。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法理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因此独立的法律主体是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应是投资人个人。故C选项错误。

2.【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析】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绝对原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继承,只有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才应当解散;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无限责任制度,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可以实行破产制度的是法人,自然人不能申请破产,故达到破产界限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当然原因。因此,B、C、D都是可以解散的选项。A不是。

3.【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答案】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6.【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答案】A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合同效力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

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的权限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多选题

1.【答案】C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综合考题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则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正确。第19条第4款:“投资

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错误。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错误。

2.【答案】ABCD

【考点】设立申请书

【解析】设立申请书必须由投资人签署,并载明选项中列明的事项。

3.【答案】AC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答案】ABC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答案】ABC

【考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答案】ABC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及债务清偿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7.【答案】AC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连带”必须是两个或以上的主体才可以称为连带。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是外国公民。

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

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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