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对策研究
作者:谢政武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同时也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条件。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侵犯型犯罪,而网络诈骗犯罪则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诈骗犯罪,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是借助网络科技发展起来的,因此该类型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各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必须要立足于充分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特点的基础上,着重解决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普遍遇见的调查取证困难、犯罪花样频出等困难。完善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对策,必须在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好的经验,提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模式,充分保障我国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公民财产权利。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诈骗;治理对策;财产权利 一、引; 言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为59.6%。 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科技的发展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的人们在享受网络科技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把科技当做犯罪的工具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大肆敛财,极大的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仔细研究近几年公安机关侦破的网络诈骗犯罪,可以发现该类犯罪不仅所使用的科技手段更加高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而且犯罪组织愈加的严密,不同的犯罪组成人员之间分工更加明确。而这样的局面给网络诈骗犯罪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网络诈骗犯罪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对于网络生态安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2.1 网络诈骗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
想要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找到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就非常的重要,否则就只能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网络诈骗类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困难。首先,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隐匿于网络世界,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户,在诈骗成功之后,又会在第一时间销毁网络账号,等到案发以后侦查机关就很难找到相关的证据将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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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嫌疑人一一对应起来。其次,受害人人数众多而且资金流向复杂。在侦办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散布于全国各地,因此侦查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被害人的供述,并通过该类证据剖析案情。最后,现在很多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将总部设置在境外,通过在境外远程操作的方式对国内民众实施诈骗,由于主要犯罪成员在境外,现场情况无从获知,证据也很难全面获取。 2.2 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花样频出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的改变并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让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想象力和犯罪手段。在QQ、网络论坛刚刚兴起的时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QQ聊天和在论坛上发布诈骗信息来实施诈骗;当支付宝的借呗、花呗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欢迎的普遍的使用时,又有人以提升借呗、花呗额度为借口实施诈骗;当全面炒股的时代到来之后,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设计虚假的炒股软件来实施诈骗;此外,还有犯罪分子利用WIFI热点套取他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信息。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手段让人眼花缭乱,甚至于让人忍不住佩服这些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想象力。花样百出的网络诈骗手段不仅让普通的民众防不胜防,更是给侦查机关侦办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2.3 网络诈骗的损失难以追回
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始终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困境,就是即便案件被侦破,犯罪分子被抓获并且定罪量刑,但是受害人被骗走的财物却永远也追不回来了。很多网络诈騙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都身处境外,而且有专业化的犯罪团队帮助其将诈骗得到的钱财转移到国外。根据侦查人员的介绍,当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之后,受害人支付的钱会在短短的几个小时甚至更短的时间之内被迅速转移到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的账户中去,等到受害人察觉或者侦查机关介入的时候,才发现已经无法将受害人被骗走的钱财追缴回来,很多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就是看到了只要将诈骗得到的钱财转移到境外就可以保证赃款的安全,所以才会铤而走险。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会在诈骗得手后,会迅速地将赃款挥霍一空,这样即便是案件被侦破,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弥补。
三、完善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建议 3.1 加快推进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立法
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该首先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以笔者之见,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在刑事法律中设置单独的网络诈骗犯罪罪名。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主要还是沿用传统诈骗罪的思路。但是,以笔者之见,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侵害到了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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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因为在互联网和电子支付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公民和支付平台、网络购物平台之间的信任关系。另外,集资诈骗罪已经单独设置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也通过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而被单独设置了罪名。因此,基于刑法体系的严谨性,笔者认为应该将对网络诈骗犯罪单独设置罪名,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措施。 3.2 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网络警察是指警察队伍中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是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一把利剑。以笔者之见,培养高水平的网络警察队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提升网络警察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高科技性。因此,非常有必要提升网络警察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得心应手。以笔者之见,想要真正提升网络警察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首先应该提高网络警察队伍的入职门槛,将更多拥有着高学历的精英分子招募进公司机关担任网络警察,通过严把源头关来保障新选拔进入网络警察岗位的侦查人员拥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另外,要积极开展针对网络警察队伍的科学文化教育,不断更新网络警察队伍头脑中的科学文化知识以保障网络警察队伍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其次,应该给网络警察配备高水平的办案工具。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借助高科技手段,而且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中不乏精通计算机技术的高科技人才。 而对于与网络诈骗犯罪作斗争的网络警察而言,想要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就必须借助比犯罪分子更先进的办案工具,否则很难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诈骗犯罪。而且,侦查人员在侦办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经常要从浩如烟海的数据信息中寻找证据,借助高水平的办案工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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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宪权. 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中外法学.2017(4). 作者简介:
谢政武(1980.05.18-),男,汉族,本科学历,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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